04/08/2026
【宏福苑大火,能帶出公務員改革決心?】
宏福苑火災發生後,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在獨立委員會上表示:這場大火主要由承建商及相關持份者的違法,並非政府部門本身所直接造成;政府面對的是監管制度有弱點,但弱點不等於火災成因本身。
這種說法看似平衡,卻是淡化政府責任。如果火災真的涉及蓄意違法,當然不能把所有責任都推到政府身上。惟倘若一套制度只依賴受規管者自律,而違法行為又長時間無人揭破,那問題就是整個監管架構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結果釀成大火。政府真可以完全切割責任?
宏福苑火災暴露的,正正是香港公共治理長期存在卻一直無真正解決的問題。
各自為政 互相推諉
文件收了、巡查做了、投訴回覆了,各部門將「跑完程序」等同「盡了監管」,把巡查次數當成「問責擋箭牌」,卻從無真正追問:隱患是否消除?居民投訴是否有跟進到底?監管及把關工作是否到位?部門巡查了16次、發出6張敦促改善通知書,大火仍然一發不可收拾!
居民早就工人吸煙提出投訴,勞工處以公眾安全事項不屬職權範圍為由,將投訴轉交消防處;消防處卻回覆,有關投訴不屬其職權範圍。各個部門各管一段,一旦事件超出單一部門範圍,責任就變得真空。
火災之後,最需要優先處理的,是災民的生活、安置、資訊,及尊嚴得到保障。但當局安排居民上樓執拾、過渡期安置、居民大會及長遠住屋等,居民都感困擾。另外,居民仍要透過傳媒追問、反覆查詢、被動等待,方能知道事情進展。這與政府說的「以民為本」有很大落差。
高官問責?首長責任?
每逢發生重大事故,社會都會問:責任最終由誰承擔?特首李家超表明「問責到底,追責到底」;但被問及有無官員需下台時,特首一直未正面回應。火災獨立委員會主席已表明,政府內部問責不屬委員會職權範圍。看來「邊個官員要負責」這個核心問題,仍然要另行政治決斷。
經一事,應該長一智。惟宏福苑火災揭示的,偏偏是一些社會早已熟悉卻一直無根治的老問題。監管失效、部門壁壘、資訊不透明、問責薄弱,並非一宗火災才突然出現,而是多年來反覆被指出的治理病灶。政府不應再以「會檢討」、「會改善」、「會優化」這些熟悉說法敷衍公眾。因此,公務員改革不能再只是口號。
倘若政府真想重建公眾信任,就必須拿出能夠落地的制度改革。而現屆政府已進入任期最後一年,更應該把握時間,為下一屆打好基礎。
4個改革方向
具體來說,改革至少要包括幾個方向。
第一,高官問責制與首長責任制必須進一步制度化、標準化,也需具透明度,令責任不再只是政治表態,而是有清晰承擔機制。我們需要釐清局長、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的權責分工,清晰制定他們的表現指標;各部門都要有3至5個重要的成效指標,作為評估部門及官員的表現,具體說明有權有責。
第二,提升部門協作機制,打破部門藩籬。部門的協作及統籌,應是3名副司長主要責任。他們需定期檢示部門之間的溝通、能否共同解決問題;就重大發展項目或事故,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處理,向副司長交代,以提升運作效率及效能。3名副司長每年就如何提升部門協作,向立法會提交報告及向社會交代。
第三,重組政府中央及地區諮詢架構,吸納不同聲音,特別是青年參與。香港是一個多元社會,有不同聲音、不同訴求,部門和公務員在制訂及執行政策時,必須聆聽市民意見。各諮詢委員會是政府與市民交流意見的平台,不是「圍爐取暖」,因此成員應該有不同聲音、具廣乏代表性,令政府做到廣納民意。
第四,「行政主導」不能變成「行政自轉」,政府必須加強向議會及社會交代,接受監督與制衡,這才是成熟治理的應有樣子。若「行政主導」導致行政權力過於集中,當欠缺制衡和多元參與,容易出現決策狹隘、欠缺社會共識的情况。立法會、傳媒、民間團體、學者等都應積極發揮監察角色,政府應主動與各方良性互動,既可聽取不同聲音,也可提升政府認受性。
大埔宏福苑火災提醒我們:政府要有更大決心面對公務員改革。如果部門仍然只懂劃清邊界、不懂承擔責任,政府仍然只懂事後解釋、不懂事前預防,那麼這次悲劇恐怕不會是最後一次。
作者:新思維主席 狄志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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