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2026
【轉知】農業部115年5月15日公告嘉義縣為辦理荔枝115年2月高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6項所定情事。
🔶有關農產品救助次數,依本辦法第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辦理。
📝申借本貸款之農漁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內(115年5月29日止),依實際受損情況,向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個工作日者,得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相關書表請詳本所官網https://dapu.cyhg.gov.tw/News_Content.aspx?n=111&s=130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