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26
【轉知】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51260421號令影本1份📢
📍核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29條、第30條第5項規定,老年年金係以「年齡」(年滿65歲)為請領要件,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即具受領給付之權利,保險人應不待民眾提出申請,主動就「符合請領資格者」逕依國民年金法第30條計給標準規定,將給付款項匯至民眾事前提供或事後補具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俾落實國民年金保障老年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旨意。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