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026
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度促進原住民族就業獎勵計畫」可以線上申請囉~
⚠️線上申請線上審核
《申請方式》:
一、 至原住民族委員會「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 https://iwork.cip.gov.tw 提出申請。
二、 線上申請時,請確認以下資格與文件:
✅網站會員帳號或本人身分證及健保卡(驗證身分需健保卡左下角 12 碼卡號)。
✅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帳號(需清晰帳號與戶名)。
#若帳戶凍結無法使用,可匯款至三等親帳戶,需另檢附:☑️因故無法使用個人帳戶切結書(可上屏東縣政府原住民處下載)☑️三等親之戶籍謄本☑️三等親之存摺影本
✅114年及115年全年度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電子檔。
✅線上電子簽名(透過網頁或智慧型手機掃描 QR Code)。
#原住民族委員會屏東區就業服務辦公室
☎️免付費求職專線 0800-066995 #3 #4
壹、計畫目的:
為提升原住民族經濟生活,透過就業獎勵機制,協助原住民族穩定就業、提升薪資水準並增進勞工保險參與意願,促進在職留任與久用,逐步縮小原住民族與全體民眾之勞動收入差距,並減緩營造業引進外籍移工對本國勞動市場之影響,以提升整體經濟生活水準,並強化就業穩定性。
貳、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
二、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參、權責分工:
一、本會: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經費核定及結案。
(二)統籌規劃並辦理與各承辦機關之行政協調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一)推廣宣傳本計畫,公告申請方式、資格、受理期程及作業程序,並提供民眾諮詢窗口。
(二)審查資格並核發獎勵津貼。
(三)辦理本計畫實地查訪並製作訪視紀錄。
(四)依本計畫規定期限內辦理核銷作業,並提供每季及全年度核定彙整清冊。
三、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
協助勞工申請案件,並會同承辦機關辦理訪視作業。
肆、獎勵名額:
獎勵原住民族勞工共 400 名,經費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各承辦機關原則依照核配額度辦理,惟如有其他重大需求得敘明理由,經本會同意始得於總額度內勻用名額。
伍、適用對象:15 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並由依法辦理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加保之受僱勞工 (不含經由職業工會或職業訓練機構加保者)。
陸、獎勵標準:
一、原住民族勞工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始受僱,屬一般職場之僱傭關係,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3 個月以上,依每月投保薪資及實際在職加保月數核發就業獎勵津貼,即得依下列標準請領就業獎勵津貼,但 115 年以前「原由營造業
相關行業僱用」之原住民失業勞工,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1 個月以上,亦可適用:
(一)每月投保薪資未達新臺幣(下同)2 萬 9,500 元者,每月核發 3,000 元。
(二)每月投保薪資 2 萬 9,500 元至 3 萬 6,300 元者,每月核發 5,000 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 7 個月以上者,每月核發 6,000 元。
(三)每月投保薪資 3 萬 6,301 元以上者,每月核發 7,000 元,如連續在職加保達7 個月以上者,每月核發 1 萬元。
二、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起始受僱,符合本計畫適用對象資格之原住民勞工,且 115年申請時在職且於同一投保單位 3 個月以上者,亦得適用,惟其發給津貼仍應自115 年 1 月起計算,並依前項標準請領。獎勵僱用期間以勞工到職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日起算。1 個月以 30 日計算,2 月到職亦同;但其離職末月僱用時間未達 30 日則不計入獎勵。
柒、申請方式:
一、由勞工至本會「原 JOB 原住民人力資源網」https://iwork.cip.gov.tw/,依其工作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出線上申請:
二、勞工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津貼核銷表及領取收據【附件 1】。
(二)勞工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 1】。
(三)114 年及 115 年全年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職業災害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影本。
捌、審查原則:
一、承辦機關原則依照分配之納入預算額度審查資格及核發獎勵津貼,並優先核發下列對象:
(一)曾受僱於營造業相關行業之原住民失業勞工。
(二)中高齡及高齡之原住民勞工。
二、原住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機關應不予發給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原
核定之獎勵後,承辦機關應予追還:
(一)受僱勞工薪資係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者。
(二)勞工於不同投保單位受僱,且自前一投保單位離職未逾 90 日者;惟前揭 90日計算期間內,如有短期受僱並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且連續投保未逾 14 日者,
1 A 君於 115 年 2 月 6 日到職僱用,連續在職至同年 3 月 5 日止,即滿 1 個月。若 A 君於 115 年 5 月 25 日離職(勞保退保日之次日),則在職時間達 3 個月又 20 日,末月之在職時間未達 30 日,不計入獎勵,故津貼核發共計 3 個月。
該期間不列入計算,且不得申請本計畫就業獎勵(以日曆天計算)。
(三)勞工於同一投保單位(同一負責人)再受僱且離職未逾 1 年(以日曆天計算)。
(四)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含公法
救助措施,如多元培力就業)。
(五)受僱勞工為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六)經查偽造繳交文件者,且本會亦將另依法究辦。
三、原住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一)未符合獎勵資格者。
(二)未於申請期間內申請者。
(三)應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未參加就業保險。
(四)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而未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
(五)本計畫將自 114 年起,每人申領就業獎勵津貼,以 18 個月為限(不得跨年度)。
四、原住民勞工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於 2 個以上投保單位,勞工僅得擇一投保單位申請獎勵;或勞工於同一時期受僱全部工時及部分工時工作。
玖、經費撥款與核銷:
一、本計畫採「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承辦機關應於本會函知分配額度日起 30 日內向本會請領。
二、本計畫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承辦機關應將審查完竣受理案件,檢附核定彙整清冊【附件 2】,依本計畫規定期程送本會備查。
(一)第一季:應於 115 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申請案件審查,並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檢附核定彙整清冊送本會備查。
(二)第二季:應於 115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申請案件審查,並於 115 年 8 月 30 日前檢附核定彙整清冊送本會備查。
(三)第三季:應於 115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申請案件審查,並於 115 年 11 月 30日前檢附核定彙整清冊送本會備查。
(四)第四季:應於 116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當年度申請案件之審查及核定彙整(得併同結報作業辦理)。
三、承辦機關應於 116 年 1 月 31 日前繳交核定彙整清冊(彙整 4 季名單)【附件 2】、
經費支出結報明細表【附件 3】及訪視紀錄表(含照片)【附件 4】辦理結報作業,
倘有賸餘款請繳回至本會指定帳戶(銀行:臺灣銀行館前分行,戶名:原住民族就業基金 401 專戶,帳戶 007036070022)。
四、業務費補助每名勞工計 500 元整,包含承辦機關辦理審查作業、業務行政費、出差旅費、個案訪視及其他必要性支出等相關費用。
五、如核定經費不足支應,請敘明理由函報本會,由本會評估調整核配額度。
六、跨年度經費請於 115 年度辦理會計保留作業。
七、本會得依經費資源及分配均衡性等原則,調整各直轄市、縣市之就業獎勵分配人數。
壹拾、督導及管考作業:
一、本計畫所核定之個案,應接受本會派員訪視,不得拒絕,承辦機關應前往現地訪視,並填具訪視紀錄表(含照片),如有特殊需求,應會同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人員或實施勞動檢查之地方主管機關(構)前往訪視,全年度訪視個案人數比率如下:
(一)核定之個案人數 15 人以下:請逐一訪視每位個案。
(二)核定之個案人數超過 15 人至 30 人以下:需訪視 60%的個案數,但不得低於15 人。
(三)核定之個案人數超過 30 人:需訪視 40%的個案數,但不得低於 18 人。
二、承辦機關經查訪個案有缺失者,應要求立即改善並辦理複查,必要時得通報實施勞動檢查之地方主管機關(構);若經複查後仍未改善者,承辦機關得逕予終止獎勵,收回已發給之獎勵津貼,並繳回本會。
壹拾壹、預期效益:
促進 400 名原住民族勞工穩定就業。
壹拾貳、附則: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視實際情形須調整經費額度,得由本會調整修正後公告,
公告後計畫實施亦同。
柳宏忠關心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