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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生成式 AI 加速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前所未有的革新。在被新科技推擠著前進的過程中,有哪些價值未曾改變?有哪些倫理必須被守護?​金馬 X 司法影展★ 與 金馬影展 TGHFF 合作邁入第 8 年,持續探討司法與人權議題。​本...
21/10/2026

2026 年,生成式 AI 加速發展,為人們的生活帶來前所未有的革新。在被新科技推擠著前進的過程中,有哪些價值未曾改變?有哪些倫理必須被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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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 X 司法影展★ 與 金馬影展 TGHFF 合作邁入第 8 年,持續探討司法與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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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屆司法影展精選國內外 6 部精彩作品,讓我們看見犯罪偵查的艱難、性侵被害人的處境、車禍肇事以後的悔悟,更帶來民主憲政、兒少精神醫療、家暴保護令等制度層面的探討。請和我們一同走進戲院,關閉所有的雜音,重新感受罪與罰之外的重量與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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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點擊圖片看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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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部司法議題精彩作品
☆★☆ 臺北、臺中、高雄巡迴放映
☆★☆ 10 場司法講堂:影人 X 法律人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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𝟐𝟎𝟐𝟔 金馬 X 司法影展 𝕁𝕌𝔻𝕀ℂ𝕀𝔸𝕃 𝔽𝕀𝕃𝕄 𝔽𝔼𝕊𝕋𝕀𝕍𝔸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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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 𝟏𝟏.𝟎𝟔-𝟏𝟏.𝟐𝟐 信義威秀影城
臺中 𝟏𝟏.𝟏𝟒-𝟏𝟏.𝟏𝟓 iFG廣場威秀影城
高雄 𝟏𝟏.𝟏𝟒-𝟏𝟏.𝟏𝟓 大遠百威秀影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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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𝟏𝟎.𝟐𝟓 開始預售 https://lihi3.me/dzC3G ​ ///
/// 相關資訊及司法講堂紀錄將陸續在 司法影展 Judicial FF 更新,歡迎按讚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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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照來源:臺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提供

✨「法官、檢察官、律師倫理」學術研討會 ✨今年司法院持續與法務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及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等單位共同主辦刑事思潮之奔騰系列學術研討會,歡迎有興趣的粉司踴躍報名!​👀 議程(與會名單詳見...
20/10/2026

✨「法官、檢察官、律師倫理」學術研討會 ✨
今年司法院持續與法務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及韓忠謨教授法學基金會等單位共同主辦刑事思潮之奔騰系列學術研討會,歡迎有興趣的粉司踴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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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程(與會名單詳見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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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講座:
① 法律人的溫度、深度、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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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㊀ 場次:司法官倫理 (法官)
① 萬事問 AI 的法官倫理課題
② 法官與律師互動之倫理界線—以法官倫理規範諮詢委員會之諮詢意見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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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㊁ 場次:司法官倫理 (檢察官)
① 檢察官倫理規範之核心與界線
② 檢察官倫理監督機制的程序檢視—「自律」防線與「他律」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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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㊂ 場次:律師倫理
① 律師倫理與懲戒事由之簡析—以公務人員轉任律師為重點
② 律師如何於偵查程序遵守保密義務?評析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更一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③ 淺析律師委任複代理人與律師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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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方式:免費報名,請寄電子郵件至 [email protected],並請敘明姓名、就業/學單位、聯絡電話,以及是否用餐(葷 / 素)。
📌 地點: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 1 樓國際會議廳(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 4 段 1 號)。
📌 時間:2026 年 11 月 14 日 ㊅ 09:00~17:10 (報到時間 08:30~09:00)。

江湖在走,信用要有。在現代社會當中,不僅人與人之間的往來頻繁,各公司行號、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當一間公司商譽受損時,有時候難以估計到底發生多少財產上的損害,這時候公司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嗎?​相信各位粉司對於民法第 195...
16/10/2026

江湖在走,信用要有。在現代社會當中,不僅人與人之間的往來頻繁,各公司行號、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很激烈。當一間公司商譽受損時,有時候難以估計到底發生多少財產上的損害,這時候公司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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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各位粉司對於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的規定應該都不陌生,也就是當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遭受不法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這裡的「非財產上的損害」是相對於「財產上的損害」而言,因此這項規定也常常被俗稱為「精神慰撫金」,或是更口語地說「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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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過去,最高法院有認為,當法人的名譽或信用遭受不法侵害時,因為法人不像自然人會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不能夠依照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但是今年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作出裁定,改變了這個看法,今天的阿司讀判決,請各位點擊圖片,一起來看看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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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本案大法庭裁定的詳細內容,請參考留言區的連結哦!

115 年公民法治培力營圓滿落幕 🙌🏻,感謝 128 位教師共同參與!​今年,阿司舉辦了 4 場教師培力營,主題分別聚焦在 AI 及 司法博物館 特展《司法的中挫與再生》上。在【AI x 法律:新興科技衍生的法律爭議】教師培力營中,我們放映...
14/10/2026

115 年公民法治培力營圓滿落幕 🙌🏻,感謝 128 位教師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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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阿司舉辦了 4 場教師培力營,主題分別聚焦在 AI 及 司法博物館 特展《司法的中挫與再生》上。在【AI x 法律:新興科技衍生的法律爭議】教師培力營中,我們放映了電影《人造正義》,並邀請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向教師們簡介如何判讀 AI 資訊、保護學生正確使用新興科技,再透過庭長及法官的分享,讓教師們了解我國司法面對 AI 浪潮下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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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法的中挫與再生》特展】教師培力營,則帶教師們走進臺南司法博物館,搶先觀看特展,並邀請曾文亮副研究員、劉恆妏教授引領教師們進行一趟司法歷史之旅,了解從日治時期過渡到中華民國,再從二二八事件、戒嚴時代至解嚴後司法制度及內涵的變遷歷史;另外,還邀請 二十而立工作隊 的陳浥潔,與教師們分享人權故事的轉譯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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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圖片,看看教師們的課程!

每年的今天( 10 月 13 日)是聯合國「國際減少災害風險日」,這個節日的設立,是希望能夠提高全世界對於災害風險的認識,並減少災害風險。​說起災害,臺灣人民對於強烈地震或強風豪雨所帶來的災情仍歷歷在目,災害往往對人民造成生命、身體與財產上...
13/10/2026

每年的今天( 10 月 13 日)是聯合國「國際減少災害風險日」,這個節日的設立,是希望能夠提高全世界對於災害風險的認識,並減少災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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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災害,臺灣人民對於強烈地震或強風豪雨所帶來的災情仍歷歷在目,災害往往對人民造成生命、身體與財產上的威脅。但過去卻常常發生,有人故意在颱風天跑出去觀浪,不但危險,還可能耗費搜救資源。如果人民明知有發布颱風警報,卻還是跑去危險的地方玩耍的話,會有哪些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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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災害防救法》最高可罰 2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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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可以劃定警戒區域,並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令人民離去;也可以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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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違反上述規定,在颱風天硬要跑去劃定的警戒區域玩,導致遭遇危難,必須由各級災害應變中心進行搜救,最終各級政府可以要求獲救的人或是可歸責的業者,來繳納因搜救所產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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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沒有臨時通行證還進入警戒區域,或是跑進被限制或禁止通行的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的人,依同法第 55 條,將被處以新臺幣 5 萬元以上,2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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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硬要在颱風天去警戒區域玩的人,不只被搜救要「自費」,還會再被開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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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警告標示硬闖公共設施,不可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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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從新聞上聽到的國賠,完整的說法是「國家賠償」。當國家有疏失,導致人民發生傷亡、受困或是財損,這時候國家必須為自己的疏失負責,人民可以因此向國家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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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國家賠償法》第 2、3 條,將國家賠償責任主要分成兩類。一個是替國家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有疏失;另一個是國家設置或管理公共設施有疏失,發生這兩種情形,人民都可以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如果有人在颱風天硬要跑去警示山域攀爬、或是進入危險水域觀浪的行為,就可能會涉及人民是否可以主張國家應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的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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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注意的是,《國家賠償法》在 2019 年修法時,在第 3 條第 3 項新增一項規定,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果有被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的民間團體或是個人,放置了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仍執意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此時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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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規定的考量是,山域、水域本質上就具有多樣性及相當程度的危險性。人民親近大自然從事野外活動時,也應該要自己知悉從事這些活動的危險性,而且不能苛求全無風險、萬無一失。所以,當人民自行從事野外危險活動時,在國家賠償責任上應該要有不同的考量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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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認為,在野外已經有設置警告或標示,而人民卻還是置之不理,選擇從事冒險或具有危險性活動的情形,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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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司最後要再次提醒,當颱風來襲時,最好時時刻刻注意警報資訊,做好防災準備並注意安全,不要到處亂跑,以免踩到《災防法》跟《國賠法》的紅線哦!

❗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本文、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移民業務廣告採事前審查,是否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一、 ​...
08/10/2026

❗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本文、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移民業務廣告採事前審查,是否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4項本文規定:「移民業務機構對第1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及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並自97年8月1日施行之同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移民業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勒令歇業:……四、違反第56條第4項規定,散布、播送或刊登未經審閱確認或核定之移民業務廣告。」(嗣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時,除將「移民業務機構」修正為「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外,其規範意旨相同),係就移民業務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移民業務機構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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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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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由尤伯祥大法官主筆,並有:
🟧呂太郎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陳忠五大法官加入)

如果要看完整的判決書以及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等,請大家點留言區的連結閱讀喔!

08/10/2026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移民業務廣告事前審查案】記者會(1151008)

即將迎來 3 天國慶連假,大家知道連假的第 1 天(10 月 9 日)其實是世界郵政日嗎?即使已經來到數位時代,信件往來仍然是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環,例如報名、投保等重要文件,現在依然仰賴郵政系統的運作。​而在法院的訴訟程序當中,關於訴訟文...
07/10/2026

即將迎來 3 天國慶連假,大家知道連假的第 1 天(10 月 9 日)其實是世界郵政日嗎?即使已經來到數位時代,信件往來仍然是人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環,例如報名、投保等重要文件,現在依然仰賴郵政系統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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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法院的訴訟程序當中,關於訴訟文書的送達,也會利用到郵政系統,接下來各位粉司都猜得到,阿司的法普時間要開始啦,今天要跟大家介紹《民事訴訟法》上的各種「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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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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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就是指法院將訴訟相關文書交給當事人,因為送達的時間點關係著時效或是救濟時間的起算,所以當事人的權利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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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送達應該要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如果不知道送達的處所也可以送到應受送達人的就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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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時候,送達「應受送達人」住居所時,可能會找不到人,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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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送達:《民訴法》第 137 條規定,如果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沒辦法順利將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手上,可以將文書交給能辨別事理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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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如果沒有同居人或受僱人可以幫忙收文書,同法第 138 條規定,法院也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 2 份送達通知書,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的門口,另一份放在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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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粉司有時候可能會看到有人的住家門口被貼上粉紅色的一張通知書,其實就是寄存送達的發生現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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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如果應受送達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卻拒絕收領文書,這時候應該將文書放在送達處所,這就是留置送達,一樣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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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如果按照前面方法都沒辦法送達文書到當事人手上,依照同法第 149、151 條規定,法院可以做「公示送達」,也就是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的文書,而在法院的公告處黏貼公告,告訴應受送達人如果有看到公告,應該隨時向書記官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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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也要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當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登載在公報或新聞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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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訴訟平台也可以收送文書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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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現代科技發展與社會需求,司法院修正發布「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已經從今年 6 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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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從 105 年起建置電子訴訟平台,提供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用於起訴以及傳送書狀,本次修正明定法院發出之文書、通知等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提出之訴訟文書,也可以利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來傳送;訴訟文書在完成傳送至服務平台時,也跟前述的送達方法一樣,會發生送達或提出於受訴法院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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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為了便利法院使用平台傳送民事訴訟文書,這次還啟用法院透過平台傳送開庭通知書給當事人的功能,有助於提升審理效能,並可減輕法院同仁工作負擔,之後也會陸續規劃開發補正通知、民事庭函、院函等相關法院文書的傳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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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有鑑於民事訴訟的裁判書正本,以及其他的確定證明書影響當事人權益重大,所以為了避免發生爭議,裁判書正本跟其他確定證明書明定不能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來傳送,也不在可以用電子訴訟平台來傳送的範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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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電子訴訟平台的詳細內容,請參考留言區新聞稿喔👇👇

《司事 Law 室》,一起聊聊司法大小事!第 6 季第 4 集來啦🙌​大家常笑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個相愛的人在結婚登記後,為何會一步步將彼此推向關係的終點?生小孩到底是婚姻的救命丸?還是離婚的導火線?​本集《司事 Law 室》邀請到臺...
06/10/2026

《司事 Law 室》,一起聊聊司法大小事!第 6 季第 4 集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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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笑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個相愛的人在結婚登記後,為何會一步步將彼此推向關係的終點?生小孩到底是婚姻的救命丸?還是離婚的導火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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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司事 Law 室》邀請到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的李莉苓庭長,帶我們剖析現代婚姻破裂背後的真實面貌。根據最新公告的全臺地方法院離婚終結事件統計,訴請離婚原告的女性占比在 114 年來到 53.4 %! 當離婚訴訟的原告性別發生翻轉,女性提出離婚的比例超越男性,以及「父母共同監護」的比例顯著增加,這些現象反映了什麼樣的社會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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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探討婚姻中的衝突與生養壓力,李庭長分享,當婚姻走到瓶頸,甚至必須走向分離時,夫妻雙方該如何處理自己的情緒?如何與孩子溝通?更重要的是,如何走向「合作父母」,將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在追求家庭幸福的路上,或許最重要的不是物質上的富足,而是給予彼此足夠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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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來賓: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 李莉苓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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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精彩重點】
✓ 家務分工與傳統觀念如何成為引爆離婚的關鍵?
✓ 生養小孩引衝突?家事法官分析家庭磨合的關鍵期
✓ 當婚姻走到瓶頸,對簿公堂前可以做哪些準備?
✓ 如何跟孩子談離婚?走向「合作父母」,減少孩子的忠誠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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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收聽平台連結請見留言🎧

「 Don't forget 3.Oct.11 」明天就是 10 月 3 日,對愛力克兄弟與《鋼之鍊金術師》的粉絲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天。​為了讓過世的母親復活,年幼的愛德華與弟弟阿爾馮斯觸犯了鍊金術最大的禁忌「人體鍊成」,卻因此付出慘痛...
02/10/2026

「 Don't forget 3.Oct.11 」
明天就是 10 月 3 日,對愛力克兄弟與《鋼之鍊金術師》的粉絲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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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過世的母親復活,年幼的愛德華與弟弟阿爾馮斯觸犯了鍊金術最大的禁忌「人體鍊成」,卻因此付出慘痛代價。為了找回失去的一切,愛德華取得國家鍊金術師資格,準備與弟弟踏上尋找賢者之石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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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開故鄉前,兩人做了一個重要的決定——把自己的家燒掉。懷錶上記錄的正是兄弟倆燒掉家、踏上旅程的日子,也代表兩人斬斷退路、堅定向前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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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再次重溫的阿司看到這裡時,雷達也響起來了:就算燒的是「自己家」,真的可以想燒就燒嗎?當時還未成年的兄弟倆,又會有法律責任嗎?今天的夯劇法普,就一起來看看愛力克兄弟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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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燒掉自己的房子,也可能成立放火罪嗎?
若假設燒的是自己所有房屋,還要進一步區分:房屋當時是否仍供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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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當時仍供人居住
根據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的住宅或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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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現供人使用的住宅」,依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603 號刑事判決,是指行為時仍供人居住使用的房屋,並且不以放火當下屋內恰好有人為必要。換句話說,如果住戶只是暫時外出,就算放火當下屋內無人,也不會因此改變住宅「現供人使用」的性質;但如果住戶已經遷離、房屋也不再供人居住,則可能不屬於刑法第 173 條所稱的「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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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不供人居住
如果房屋確實已不供人居住,而且當時也沒有人在裡面,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的房屋,則須進一步判斷有沒有造成「公共危險」。根據刑法第 174 條第 2 項規定,放火燒燬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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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指的「致生公共危險」,不代表一定要真的燒到其他東西才算成立。依照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4583 號刑事判決,只要放火行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已具有延燒到其他物品,並危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的可能性,就可能構成「致生公共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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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倆還未成年,也會被判刑嗎?
這裡要再次幫大家複習一次責任能力,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為自己行為負責的能力,在刑法上判斷一個人是否具備責任能力,會透過年齡、精神狀態當作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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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 18 條,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不罰;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雖然劇中愛德華當時未滿 14 歲,但已滿 12 歲,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 條規定,若有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將依該法處理,並視個案情況作成訓誡、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裁定。
​
🦾不受刑罰就不用賠償嗎?
依據民法第 184 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根據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區分,若有識別能力,需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無識別能力,則由法定代理人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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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據同條第 2 項規定,若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即使加以相當監督,仍無法避免損害,則有免責的可能。不過,被害人若無法依前述規定獲得賠償,根據同條第 3 項規定,仍可聲請法院斟酌雙方及法定代理人的經濟狀況,命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負擔全部或部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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