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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4 日是國際捐血人日,說到捐血,阿司想起一段故事......​:「尤其小樂又是第一型糖尿病患者,更是要小心,輸血給他的人不能是直系血親。你們有誰是B型或O型血?」​:「我是B型血,我可以捐。」:「我是O型血,我可以捐。」​:「光晞...
12/06/2026

6 月 14 日是國際捐血人日,說到捐血,阿司想起一段故事......

:「尤其小樂又是第一型糖尿病患者,更是要小心,輸血給他的人不能是直系血親。你們有誰是B型或O型血?」

:「我是B型血,我可以捐。」
:「我是O型血,我可以捐。」

:「光晞不行,他不能捐。」

看到上面這段對白,你腦中是否已經響起〈我愛他〉的前奏?

這是偶像劇「下一站,幸福」的經典片段,慕澄的兒子小樂突然受傷動手術,但醫院血量庫存不足,醫師以茜便找人當場捐血,不知情的生父光晞與拓也同時開口搶著要救小樂,被慕澄出聲阻止......

在這個捐血名場面發生的當下,小樂與光晞是「法律上的陌生人」,那麼依照我國《民法》,該如何讓小樂與光晞變成「法律上的父子」呢?接下來阿司就要跟大家複習「準正」與「認領」這兩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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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預謀著你的預謀,我偶然著你的偶然。​我眷戀著你的眷戀,也重來著你的重來。​不管這些話語有沒有打中你的心,阿司想到的卻是......​我占有你的占有。​沒錯,今天的法普,阿司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民法》上經典的實例,關於「占有連鎖」的故事。​法...
11/06/2026

我預謀著你的預謀,我偶然著你的偶然。

我眷戀著你的眷戀,也重來著你的重來。

不管這些話語有沒有打中你的心,阿司想到的卻是......

我占有你的占有。

沒錯,今天的法普,阿司想跟大家分享一個《民法》上經典的實例,關於「占有連鎖」的故事。

法律上有些關係很簡單。

例如甲出租自己所有的土地給乙,乙基於雙方的租賃契約,可以合法地占有這塊土地,此時乙的占有,屬於「有權占有」。但是,如果可以簡單,誰想要複雜?如果乙這時又把土地轉租給丙,這個時候,土地所有人甲並沒有與丙簽立租賃契約,甲可以對丙主張「無權占有」,要求丙返還土地嗎?這就是「占有連鎖」理論登場的時候了!

🔗什麼是「占有連鎖」?

所謂的「占有連鎖」,指的是多次連續的「有權占有」。

就上面的案例來說,甲與乙之間有一個租賃契約,乙可以合法占有甲的土地。

而乙與丙之間也有一個租賃契約,如果甲乙之間的租賃契約沒有事前限制乙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說不能轉租,而乙基於前面的有權占有,可以直接把占有移轉給丙。

這個時候甲乙丙 3 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構成「占有連鎖」,丙依然屬於「有權占有」,甲不可以依照《民法》第 767 條請求丙返還土地。

🔗相關實務見解

「占有連鎖」的理論也被我國法院所採納,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606 號民事判決指出:「按占有連鎖,為多次連續的有權源占有。倘物之占有人與移轉占有之中間人,暨中間人與所有人間,均有基於一定債之關係合法取得之占有權源,且中間人移轉占有予占有人不違反其與前手間債之關係內容者,即成立占有連鎖。物之占有人基於占有連鎖,對於物之所有人具有占有之正當權源;此與債之相對性係屬二事。」

我們可以從這個判決歸納出構成「占有連鎖」的 3 個條件:

📌占有人與中間人之間有合法占有權源
📌中間人與所有人之間有合法占有權源
📌中間人移轉占有給占有人不違反跟所有人之間的債之關係

上述的第三點很重要,許多其他的轉租案例中,法院認為不成立占有連鎖的原因,就在於所有人跟中間人已經在契約中約定好不能轉給契約之外的第三人使用。
​​
我們接著再看其他類型的實務案例,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224 號民事判決認為:「基於債之關係而占有他方所有物之一方當事人,本得向他方當事人(所有人)主張有占有之合法權源;如該有權占有之人將其直接占有移轉予第三人時,除該移轉占有性質上應經所有人同意(如民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第三人亦得本於其所受讓之占有,對所有人主張其有占有之權利,此乃基於「占有連鎖(Besitzkette)」之原理所產生之效果」。

這個案例當中,最高法院認為,除非所有人與中間人有民法第 467 條第 2 項「未經允許不得使第三人使用借用物」的約定,否則第三人也可以本於受讓自中間人的占有,對土地所有權人主張合法占有。

所以不只是租賃關係,如果案例中所有人跟中間人之間有使用借貸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不能再借給第三人的話,也有機會成立占有連鎖哦!

2005 年 6 月10 日, 21 年前的今天,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司法史上第 1 個「暫時處分」!這是因為當時即將於同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戶籍法》第 8 條,要求國民換身分證時,必須按壓指紋才能換發。這項規定因為大法官及時作出暫時...
10/06/2026

2005 年 6 月10 日, 21 年前的今天,司法院大法官作出司法史上第 1 個「暫時處分」!這是因為當時即將於同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的《戶籍法》第 8 條,要求國民換身分證時,必須按壓指紋才能換發。這項規定因為大法官及時作出暫時處分,最終沒有實施。不管這一天你出生了沒(?),先拉張板凳,一起認識暫時處分,以及為什麼大法官要為此作出暫時處分吧!

📣什麼是「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是一種保全制度,包括民事、刑事以及行政訴訟上都有相關的規定。例如:在民事訴訟請求金錢損害賠償時,原告為了避免被告脫產,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扣住對方的財產,確保官司打完以後可以拿到錢錢。

在憲法訴訟上也是相同的概念,《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的案件已經繫屬中,憲法法庭為了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且有急迫必要性,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時,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的爭議、法規範的適用、或是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等事項,作出「暫時處分」的裁定。

在憲法法庭制度建立以前,作為《憲法訴訟法》前身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沒有關於「暫時處分」的明文規定,是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指出,大法官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獨立行使憲法明文的司法核心範圍權限,是憲法上的法官。因此為了確保司法解釋實效性而存在的保全制度,乃是司法權的核心機能之一。

在立法機關就釋憲程序明定保全制度之前,司法院大法官行使釋憲權時,如果因為憲法疑義或爭議狀態的持續、爭議法令的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的執行,可能對人民基本權利或憲法基本原則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而依照聲請人提出的暫時處分聲請,對損害的防止事實上具急迫必要性,而且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免損害時,就可以權衡作成暫時處分的利弊,若作成暫時處分顯然利大於弊時,自可以作出暫時處分的宣告。這是大法官首次透過大法官解釋的方式,說明暫時處分的適用標準。

但是大法官用上述標準,第一次真正作出暫時處分的,則是釋字第 599 號解釋。

📣案例事實

1997 年立法院修正《戶籍法》第 8 條規定,14歲以上國民請領或換發國民身分證時,必須捺指紋並錄存,如果沒有依照規定捺指紋的人,就不予發給國民身分證,這項規定預計從 2005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

當時行政院認為這樣的規定有侵害人權的疑慮,於是向立法院提出修正案,希望能在這項規定上路前,修改強制按壓指紋的規定,但一直到 2005 年 5 月底立法院還沒通過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案。當時的 85 位反對即將於 2005 年 7 月 1 日實施的《戶籍法》第 8 條的立法委員,眼看立法院已經進入休會期間,行政院提出的修正案已經無法在內政部依照規定實施前順利三讀通過,便依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並同時請求暫時停止適用這項規定。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指紋是個人的身體上重要特徵,比對指紋也是人別的辨識方法。《戶籍法》第 8 條要求捺指紋才能換發國民身分證的規定,涉及到「強制錄存指紋」是否對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構成侵害的疑問,可能導致憲法解釋上的重大爭議。

由於內政部訂於 2005 年 7 月 1 日起展開國民身分證換證作業,所以人民從這一天開始,就必須按捺指紋,才能拿到新版的國民身分證。人民因此可能發生的損害,事實上已屬於全面而且急迫,也沒有其他手段能夠防免。

大法官也指出,大法官在行使釋憲權時,應該要本於釋字第 585 號解釋的意旨,審酌是否准予宣告暫時處分的聲請。如果強制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的規定先上路,日後才被認定違憲,而主管機關已經錄存人民的指紋,已經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重大損害,這樣損害可說是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再加上國家執行指紋檔案的錄存,一定會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等行政成本,事後銷毀還會再耗損大量的行政資源,對公益的影響也堪稱重大。

反之,如果暫時停止適用這項規定,即便大法官日後就戶籍法第 8 條做出合憲的解釋,對於戶籍管理並沒有重大妨礙或損害情事,對於現在已經持有國民身分證的人民而言,也不會對日常生活造成妨害;就算有關機關的行政成本因此有所增加,跟人民基本權利受到的侵害相較,仍屬於比較小的損害。因此大法官在考量各項要件並權衡作成暫時處分的利弊後,透過釋字第 599 號首次宣告了暫時處分。

想看完整的大法官解釋內容,歡迎點選留言區的連結👇👇

【校園場申請開放中】透過電影與映後討論,帶領學生從故事中認識司法、理解法律,開啟法治教育更多的可能性!​阿司邀請全國高中職主任、組長,以及關心學生公民素養與法治教育的老師們,一起來申請!​🎥本活動將提供老師們「電影學習單」,作為課堂的延伸運...
09/06/2026

【校園場申請開放中】
透過電影與映後討論,帶領學生從故事中認識司法、理解法律,開啟法治教育更多的可能性!

阿司邀請全國高中職主任、組長,以及關心學生公民素養與法治教育的老師們,一起來申請!

🎥本活動將提供老師們「電影學習單」,作為課堂的延伸運用!

📌 申請資格:全國高中職學校。
📌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 2026 年 10 月 30 日(五)止。
📌 申請表單:https://forms.gle/AgSDvaDkut2afxA28
※片單資訊:請見表單內連結。
※名額有限,將視報名情況提前關閉表單。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 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2 規定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追訴權 時效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法...
05/06/2026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
今天憲法法庭公告 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本判決的爭點是有關:

⚖️ 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2 規定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案件,適用修正後的追訴權 時效規定,是否違憲?

⚖ 憲法法庭判決主文:
一、刑法施行法第 8 條之 2 規定:「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0 日修正之刑法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
二、聲請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駁回。

🖊 本判決由陳忠五大法官主筆,並有:
🟧 蔡彩貞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

05/06/2026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罪的追訴權時效變更案】記者會

大家在看法條的時候,會不會覺得用詞不容易懂?「第幾條」後面還有「項」、「款」、「目」,搞得腦袋都要打結惹 ><​今天阿司就來幫大家拆解法條,讓大家知道法條的寫法跟編排方式,以及「本文」、「但書」的意義!​點擊圖片看完整說明👇
04/06/2026

大家在看法條的時候,會不會覺得用詞不容易懂?「第幾條」後面還有「項」、「款」、「目」,搞得腦袋都要打結惹 ><

今天阿司就來幫大家拆解法條,讓大家知道法條的寫法跟編排方式,以及「本文」、「但書」的意義!

點擊圖片看完整說明👇

走進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跑法院時往往會感到緊張、不安,對於身心障礙的朋友而言,更可能會因陌生環境與不熟悉的流程而承受更大的壓力。​為了協助身心障礙朋友更順利地進出法院、表達意見,司法院持續推動「司法近用」措施,並...
03/06/2026

走進法院、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跑法院時往往會感到緊張、不安,對於身心障礙的朋友而言,更可能會因陌生環境與不熟悉的流程而承受更大的壓力。

為了協助身心障礙朋友更順利地進出法院、表達意見,司法院持續推動「司法近用」措施,並於法院設置「無障礙服務台」,一起來看看法院會提供哪些協助,也歡迎將這些資訊分享給你所~有~的~朋~友~

💪誰可以獲得協助?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朋友,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需求。

📌即使沒有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只要因為身體、心理、傷病或其他狀況而參與訴訟有困難,也可以請法院提供協助。

📌短期或暫時性損傷,例如骨折、手術後行動不便的人,法院也會提供協助哦!

💪如何提出需求?

一、二審法院的聯合服務中心「無障礙服務台」以及司法院網站上都有「無障礙服務調查表」,可供索取或下載填寫,再傳送或遞交法院。也可以在到法院遞交文件、開庭、閱卷或辦理其他事情時,直接告訴「無障礙服務台」同仁需要哪些協助。如果不方便跑法院,也可以撥打各法院聯合服務中心電話。

另外收到開庭通知以後或是法院審理程序過程中,都可以隨時向承辦書記官表達需求,讓法院事先為您做好安排。

💪法院可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

📌律師協助:如果擔心因為身心障礙而無法完整表達意見,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是否幫您安排律師協助。

📌輔助犬陪伴: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都可以陪身心障礙朋友一起進入法院或法庭。

📌閱讀格式彈性調整:如果身心障礙朋友因為文件字太小或不方便閱讀,可以請法院提供較容易閱讀的格式,例如放大版或可轉為語音的電子檔案。

📌隨時反映不便之處:如果到了法院以後,才發現現場有不方便的地方,可以立刻跟書記官或法官說。

📌可要求更改庭期:如果法院當下沒辦法馬上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沒有手語通譯),為了確保訴訟權益,可以要求改期再開庭。

更多詳細的協助內容與「無障礙服務調查表」請大家參考留言區的連結哦🙌

最新的修法資訊來了!​為了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及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的關注,並兼顧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的制度目的,司法院在 5 月 22 日召開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程序、處遇及前案紀錄三大面向,進行...
02/06/2026

最新的修法資訊來了!

為了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及少年事件被害人程序權益保障的關注,並兼顧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及順利復歸社會的制度目的,司法院在 5 月 22 日召開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程序、處遇及前案紀錄三大面向,進行制度調整。

本次修正草案是在維護少年司法程序最佳利益的前提之下,同時兼顧被害人權益的保障和社會公共安全。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利,以及調整假釋與少年前案紀錄制度,持續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考量到少年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份裁定的性質,與受保護處份及刑事處罰不同,因此刪除其視為未曾受宣告的規定。並就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前案紀錄,區分不同觀察期間及法律效果,建立分級塗銷制度。其中重大改革為建立少年刑事案件前案紀錄須向法院聲請,並經裁定特許後,才可以視為未曾受宣告的機制,以兼顧少年復歸社會權益及社會公共安全的維護。

另考量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有未將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之相關罰則規定,且公務機關內部亦有監督機制,刪除未塗銷少年事件前案紀錄之處罰規定(刪除第 83-2 條)。

阿司幫大家整理出以下重點:

👉建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本次修法草案增訂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少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的制度,使被害人或家屬可以在審判程序中表達意見。

👉調整少年假釋制度
依照少年刑事案件的不同刑度,調整少年假釋的分級門檻,以兼顧少年矯治目的及社會公共安全的需求。

👉完善少年前案紀錄塗銷標準及法律效果
調整少年前案紀錄的塗銷標準,並新增少年觸犯法律而受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必須向法院聲請並裁定准許後,罪刑才可以視為未曾受宣告制度。另外依照不同處遇類型區分觀察期間,強化個別化處遇功能,讓有矯治成效的少年早日復歸社會,同時兼顧社會公共安全的需求。

本次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想了解更詳細的修正草案內容,請參考留言區新聞稿連結哦。

各位粉司知道嗎?即將到來的星期天就是今年的「世界無菸日」(World No To***co Day)!世界衛生組織 WHO 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這天呼籲人們遠離菸草產品,並希望能夠提高大眾對菸害的認識。​就在上個月,英國國會通過《菸草...
29/05/2026

各位粉司知道嗎?即將到來的星期天就是今年的「世界無菸日」(World No To***co Day)!世界衛生組織 WHO 在每年的 5 月 31 日這天呼籲人們遠離菸草產品,並希望能夠提高大眾對菸害的認識。

就在上個月,英國國會通過《菸草與電子煙法案》(To***co and Vapes Bill),規定所有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的人禁止購買菸品,法案並已獲英王御准而正式成為英國法律。打造無菸環境不只是國際趨勢,2023 年我國《菸害防制法》也修正實施,將禁止吸菸年齡從 18 歲提高到 20 歲。

不知道各位粉司知不知道,為了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菸害防制法》還規定菸品的業者不能用「冠名贊助」其他活動的方式來促銷菸品,也曾經讓菸品業者因此感到商業言論自由受到限制而聲請釋憲,今天就一起來複習司法院釋字第 794 號解釋吧!

🚭案例事實

有一家菸品公司捐助經費給老人福利基金會,並透過媒體揭露這次贊助公益慈善活動的消息,遭衛生局認定這家菸品公司於活動中揭露公司名稱的贊助行為,是為了提升企業形象,進而增加民眾的購買意願,已經直接或間接地產生菸品宣傳行銷或提升吸菸形象的結果,違反《菸害防制法》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菸品公司不服,認為它的言論自由受到侵害,於是在依法窮盡救濟途徑之後,聲請解釋憲法。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指出,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的言論自由應該給予保障,而其中與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無關 的「商業言論」,當然兼具有意見表達的性質,但是還是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的保障等量齊觀,立法者也可以對商業言論做出比較嚴格的規範。

商品廣告所提供的訊息,內容必須沒有虛偽不實或不致使產生誤導的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合理抉擇的內容,才可以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國家為了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的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是為了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可以用立法方式,採取與上述目的達成之間具有實質關聯的手段,來限制商品廣告。

《菸害防制法》明文禁止包括菸品業者在內的任何人,透過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的宣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已涉及對菸品業者發表商業言論自由的限制。

大法官指出,《菸害防制法》去限制廣告或促銷菸品,目的在於減少菸品的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這個立法目的,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而屬合憲。

又菸品業者的顯名贊助行為,經個案認定結果,如果直接或間接地達到對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的效果,就是《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所禁止的宣傳手法,這樣的規定,是為了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菸害防制法》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的相關規定,在限制手段與立法目的達成之間,確實具有實質關聯,也屬合憲,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沒有違背。

想了解更完整的釋字第 794 號解釋內容,請點選留言區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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