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社團法人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2007年成立至今,集結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全國性與聯盟性社會福利團體,作為政府與民間社會福利政策溝通的橋樑,解決共同性問題。
近年關注議題:
•社會福利政府採購制度
•社會福利基本法
•社會救助制度
•長期照顧、社福與醫療的整合
•社會住宅

隨著國內社會、政治、經濟環境之快速變遷,尤其是歷年選舉活動的催化,整個社會福利發展已面臨急需重新思考、反省和再出發,而一群具有理想性色彩長期獻身社會福利實務、關心永續發展的先驅,乃決心一起為台灣再描繪願景與肩負使命。經半年籌備,獲得老盟、殘盟、兒盟、少盟、婦女聯合會、康盟、自律聯盟、伊甸、育成、陽光、家總以及相關領域之聯合會、總會等積極參與,台灣社會福利總盟終於在2007年6月誕生。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記者會 #採訪通知🎯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上次看見它是在《社福基本法》通過時!主辦單位: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時間:2026/8/3(一)10:00準時開始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31/07/2026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記者會
#採訪通知

🎯拒當社福工具人,尋找失蹤的協商權
-上次看見它是在《社福基本法》通過時!

主辦單位: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時間:2026/8/3(一)10:00準時開始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說明:
七月一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制定並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衛授家字第115056714號函)。社福總盟對指引指出七大問題,認為該指引如果「協商會議結果僅供參考」時,基本上就已經宣告這份指引未能積極營造政府與民間團體對等的夥伴關係,只是徒增中央或地方政府溝通協商的過水形式,缺乏誠懇面對問題,積極解決委辦困境的實質意義;更可能抵觸「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的法律授權,有定比沒定產生更負面後果。社福總盟要求「社福制度要健全,落實對等協商權」並請衛福部「下架協商指引,訂定實施辦法」。

📸記者會將呈現:
1. 輸出標題及口號手版供記者拍照
2. 現場提供新聞稿,衛福部社家署公布「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

👫出席代表:
1、台灣社會福利總盟/陳節如理事長
2、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孫一信袐書長
3、王幼玲(前)監察委員
4、東吳大學社會學系/周怡君教授
5、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王玥好理事長
6、台北市社會福利聯盟/吳易峰常務理事
7、台灣勞工陣線協會/孫友聯資深研究員
8、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張祐嘉秘書長
9、全國兒少安置機構聯盟/廖士賢秘書長
10、中華民國啓智協會/張明正理事長
11、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歐思佑祕書長
12、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游慧昕理事長

#新聞聯絡人:潘若琳副秘書長 0935170681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誰設計了?下一個社福十年大家報名了嗎?我已經報名,會被「錄取」嗎?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
24/07/2026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誰設計了?下一個社福十年

大家報名了嗎?
我已經報名,會被「錄取」嗎?

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高達89%報名者,沒有參加過前期工作坊。

#標竿學習,好奇錢用去哪了?
「本次教育訓練未編列出席費及交通費補助,敬請惠予理解」

#衛福部社家署委託意集設計股份有限公司459萬執行「114年社會福利公私協力合作及創新標竿學習計畫」

#採購評選委員: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瞭解社會福利公私協力?

▶️資料來源:政府採購電子網
https://web.pcc.gov.tw/tps/atm/AtmAwardWithoutSso/QueryAtmAwardDetailHist?fkPmsMainHist=OTUyNTc4ODk=

#快點報名
🎯報名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QPVLut745TsvL2MfA

—————————

各位民間團體夥伴,午安:
為協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瞭解「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之內容及實務運作方式,本署將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機制教育訓練」。
貴單位前曾派員參與本署辦理之指引草案研擬工作坊,提供許多寶貴意見,共同促成本指引之完成。今指引已於115年7月1日正式發布,爰邀請貴單位派員參與本次教育訓練,與地方政府及民間夥伴共同交流學習,瞭解指引正式內容及實務運作方式。
相關辦理資訊及報名方式詳如附件簡章,敬請於1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班前完成報名。
本次教育訓練名額有限,額滿為止。本署將依整體報名情形辦理錄取作業,並保留名額配置及錄取資格之權利。
另本次教育訓練未編列出席費及交通費補助,敬請惠予理解。
感謝貴單位長期以來對本署業務推動之支持與協助。
敬祝平安順心
社家署管制考核科蕭惠伶科員
02-26531951

#衞生福利部

🎯報名表單連結:https://forms.gle/QPVLut745TsvL2MfA

 #社福專業拒當政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人為避免民間團體混淆,以為今年7/1衛生福利部公布的「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指引」是本總盟所推動的內容,實有必要對外完整說明:《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
23/07/2026

#社福專業拒當政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工具人

為避免民間團體混淆,以為今年7/1衛生福利部公布的「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指引」是本總盟所推動的內容,實有必要對外完整說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第3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位階高於一切行政指導。

衛福部7/1公布的「社會福利服務溝通協商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在法理上已屬裁量濫用,更是對「社福基本法」立法精神的公然踐踏!

總盟深感遺憾,認為:該指引在「法律上實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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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法律授權不容行政指導實質變更。

衛福部斥資450萬產出社福服務溝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之指引,並將在8/4起展開分區教育訓練及工作坊 ? 可以華麗轉身?

#白話文:衛福部花了450萬,訂了一份行政指引叫做「協商結果,僅供參考」。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明定:「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時應促進對等權利義務關係」。此條文屬於法律位階之法規與立法授權,各級行政機關制訂相關行政指導或裁量基準時,均應受其拘束,不得逾越母法之立法意旨。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主張《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立法目的,在於改變傳統社福採購中「公私不對等」之結構。行政機關應將溝通協商之實質結果,依「誠實信用原則」合理內化於委託辦理之規劃與招標決策中,而非透過行政指導將其性質定性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自由恩給」。

很遺憾,總盟多次建請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中關於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未果。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文長:以下還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2026/6/9審查會議之版本」,擬定之「社會福利服務採購溝通協商指引(草案)」,其許多條文之實質效果,恐引發違反法律保留原則、逾越《社會福利基本法》法律授權範圍及行政裁量濫用之法理疑慮。衛福部的指引將法定之「對等協商義務」降格為機關得自由裁量之「諮詢參考」,實質上削弱了《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旨在建構「對等夥伴關係」的法律效力。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本於促進公私協力與健全社福環境之立場,2026/6/9已由孫一信秘書長代表出席衛福部審查會議,針對草案內容提出以下具體法理問題與修正建議如下 :

一、辦理方式
草案原文:「辦理方式得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例如召開會議、座談、書面意見徵詢或其他交流形式。」

1、行政程序法上之「實質參與」與「對等協商」,必須兼顧資訊雙向透明與即時審辯之可能性。草案授權機關得彈性採行「書面意見徵詢」或性質不明之「其他交流形式」,缺乏客觀裁量基準,恐流於形式審查,致使實質參與權受損。
2、草案中「依案件性質彈性採行」之客觀判斷標準為何?「書面徵詢」與「其他交流形式」之具體範疇與法定程序為何?
3、若行政機關採行單向之書面意見徵詢,如何確保該程序符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所要求之「對等權利義務關係」之法定要件?

二、協商結果整理與後續辦理
草案原文:「主辦機關應審酌與會人員意見之合理性、可行性及與案件需求之關聯性...經主辦機關審酌採納之事項,得納入後續規劃處理。」

1、「合理性」、「可行性」與「案件需求關聯性」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若缺乏客觀審查機制,而將此類概念之解釋權與最終裁決權全數收歸於行政機關之「片面心證」,恐構成行政裁量之專斷,並違反行政程序法上之利益衡平原則。
2、當主辦機關與民間契約相對人(服務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對於上述不確定法律概念產生實質見解分歧時,草案是否規劃建立第三方爭議調解或裁決機制?
3、若無相關救濟與調解配套,如何避免行政機關在採購規劃階段流於單方行政專斷,進而違背私法自治與對等原則?

三、附錄:得列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草案原文: 表格劃分「得列協商項目」與「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

1、社會福利委託辦理之核心爭議,往往源於外部法令(如勞動基準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變更,導致契約成本與行政負擔產生實質變動。草案將此類外部法規與委託條件之衝突排除於協商範疇之外,未能有效處理政府採購法上之風險合理分配原則。
2、當外部法令之法定變更導致履約成本大幅變動,且與既有社福法規或政府委託條件產生不一致時,將其列為「原則不屬於協商項目」之法律依據與正當理由為何?
3、排除此類涉及核心履約能力之法律衝突項目,如何落實《社會福利基本法》所揭示之「對等風險分擔」與「協力夥伴關係」?

四、附錄:最後提醒事項
草案原文:「溝通協商所彙集之意見,僅供主辦機關作為...參考;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依案件需求...審酌辦理。」

1、本條特別加註「僅供參考」與「是否採納仍由主辦機關審酌」,實質上使《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之強制性授權規定,退化為無法律約束力之純粹任意規定。此項宣示將使行政機關仍得依循舊有採購慣例,損及新法通過後應變更之法律效果。
2、草案明文將協商結果限縮為「僅供參考」,在法律效果與實務運作上,與《社會福利基本法》第 14 條立法通過前之採購錯誤態樣,有何本質上之客觀差異?
3、此項「僅供參考」之規定,是否已構成對母法強行授權精神之限縮解釋,進而產生法規牴觸之疑慮?

#社福服務溝通協商沒有授權子法嗎?
有的,《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三十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社會福利相關法規。

#社福協商權被誰設計了?
一份協商結果僅供參考的行政指引,未經「預告」直接上路,要教育訓練、角色扮演模擬,北、中、南、東分區工作坊,8/4起參加代表由政府指派,還要經過設計公司錄取,同意拍攝影片花絮⋯⋯。

請衛生福利部衡諸正當法律程序,修正指引中行政機關全權裁量之條文,增設實質對等之雙向修正與爭議解決機制,以符法制。

#衞生福利部

 #與社宅同行社福視野X社會住宅交流座談會[台南場]今天總盟和社宅盟繼續來到「台南」,雖然台南市目前政府自己新建的社會住宅只有1處(宜居小東社宅),透過公辦都更取得社宅2處,總共提供2100戶,所以未來相當需要借助中央興辦的社會住宅。當然來...
02/07/2026

#與社宅同行
社福視野X社會住宅交流座談會[台南場]

今天總盟和社宅盟繼續來到「台南」,雖然台南市目前政府自己新建的社會住宅只有1處(宜居小東社宅),透過公辦都更取得社宅2處,總共提供2100戶,所以未來相當需要借助中央興辦的社會住宅。

當然來到台南一定要介紹台灣第一處,也是全台唯一民間自辦社會住宅的伊甸基金會。張盟宜區長提出二個問題,值得大家深思:

1、社宅租金一定要那麼貴嗎?特別是《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條已經規定社會住宅是社會福利,為什麼政府沒有編列社宅社福預算?

2、社宅興辦前沒有先調查在地福利需求,結果開始入住時才發現少子化,該社宅幼兒園的需要很有限,需要親子空間的地方,結果提供的是托老空間,怎麼辦?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林育如主任也分析目前各縣市社福團體或NPO進入社會住宅推展服務的內容非常不同,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最後還是要再次感謝許多社福團體來參加,現場又是坐滿滿,看著大家非常專注在聆聽社會住宅的發展,我們看見希望!(社福團體最認真!!)

今天座談會後,我們也將前往小東社會住宅實地觀摩,台南社宅*社福~好甜!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社會福利基本法

【民視異言堂|社會住宅 十年一夢】社會住宅撐起弱勢家庭 推動十年後 供給仍追不上龐大的需求 問題出在哪?
29/06/2026

【民視異言堂|社會住宅 十年一夢】社會住宅撐起弱勢家庭 推動十年後 供給仍追不上龐大的需求 問題出在哪?

台灣推動社會住宅十年中籤率偏低 一戶難求內政部長劉世芳又說 社宅數量可能愈蓋愈少社宅政策走向是否生變? #社會住宅 #居...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台灣在宅醫療的需要就是台灣社福弱勢朋友的需要恭賀今日在台灣舉辦的亞太在宅醫療盛會大會圓滿成功!【完整公開】LIVE 賴總統出席 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
27/06/2026

#台灣在宅醫療學會

台灣在宅醫療的需要
就是台灣社福弱勢朋友的需要

恭賀今日在台灣舉辦的亞太在宅醫療盛會
大會圓滿成功!

【完整公開】LIVE 賴總統出席 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

#總統 #賴清德 #醫療大會 2026.06.27【完整公開】總統賴清德27日出席,亞太在宅醫療大會開幕式。✨歡迎收看並訂閱TTV...

 #溝通協商「準備階段」 #社福基本法米克拉颱風來襲大家出入平安!最近我們收到許多社福團體詢問:「第一次和政府進行社福服務溝通協商討論,有沒有需要注意或建議的地方?」事實上,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政府在委託辦理服務之前,要依據實際需...
26/06/2026

#溝通協商「準備階段」
#社福基本法

米克拉颱風來襲
大家出入平安!

最近我們收到許多社福團體詢問:「第一次和政府進行社福服務溝通協商討論,有沒有需要注意或建議的地方?」

事實上,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4條政府在委託辦理服務之前,要依據實際需要,與社會福利事業代表及服務提供者進行溝通協商。

現在正是116年社福服務溝通協商的高峰期,「準備階段」尤其重要,大家都想要知道要如何準備?要做好哪些工作呢?

「協商前的準備」是成功協商的關𨫡,總盟已經幫大家準備好,成功協商的線上學習影片。

不論您在哪個縣市,天氣是晴或雨,在公司或在家,都可以線上觀看,建議大家可以多看幾次,畢竟古人說:「台上一分鐘,台下十年功」,也可分享給地方政府主管同仁,一起共學,「共享協商力」現在正是最好時節!

總盟很開心看到許多縣市已經成功完成協商,政府和民間都非常開心可以讓服務及經費運用,有機會調配到最好的狀態。

[協商準備階段,請看這裡]

Enjoy the videos and music you love, upload original content, and share it all with friends, family, and the world on YouTube.

 #與社宅同行:全國巡迴首發[高雄場]從社福視角看弱勢居住權益座談會今天特別感謝高雄、屏東許多在地的團體,百忙中出席交流分享!少子高齡化,高雄社宅從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服務單位的分享中,誠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林育如主任:我們看見社會住...
24/06/2026

#與社宅同行:全國巡迴首發[高雄場]
從社福視角看弱勢居住權益座談會

今天特別感謝高雄、屏東許多在地的團體,百忙中出席交流分享!

少子高齡化,高雄社宅從兒少、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服務單位的分享中,誠如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林育如主任:我們看見社會住宅,結合多層次社會照顧的發展進行式!

崔媽媽基金會呂秉怡執行長,也期許高雄社宅相較於各縣市發展後來居上,彎道超車的可能性。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孫一信秘書長,最後提出呼籲:提醒大家,面對財劃法之後,各縣市社福預算的現況與改變。

接下來,我們會繼續前進7/1台中、7/2台南、7/7雙北、7/ 9桃園場次,誠摯邀請大家一起來參加~

今天會後有社福領導人告訴我,他要繼續跟我們去台南、雙北,真是太震撼人心,期待再相聚!

🎯想知道您的縣市財力分級是上調或下修?
如何影響您的縣市社福預算自籌款變化?
👉 【請點我立即報名】
https://forms.gle/tQ4LfAwaTDb17zYX7

台灣推動社會住宅已邁入第 15 個年。未來 2 至 5 年內,全國預計將有高達 12 萬戶的社宅陸續落成!

當大量社宅完工,這不僅是住宅政策的里程碑,更是社福團體深入在地、連結服務的關鍵契機。不論您的組織服務的是長者、身心障礙者、兒少或婦女,未來都有機會進入社宅提供服務,或共同參與政策機制的討論。

適逢地方九合一選舉,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共同攜手,將在全國舉辦 5 場次交流座談會。

誠摯邀請全台關心「居住正義」議題的社福夥伴(不分服務領域)踴躍報名,一同檢視政策落實情形,為弱勢居住權益發聲!

#崔媽媽基金會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
#台灣南方社會力聯盟
#社福總盟
#社會住宅
#社會福利
#財劃法
#社福預算

📢【活動報名】與社宅同行:從社福視角看弱勢居住權益!🔥 攸關組織未來,錯過再等幾年!👉 【點我立即報名】https://forms.gle/tQ4LfAwaTDb17zYX7台灣推動社會住宅已邁入第 15 個年。未來 2 至 5 年內,全國...
15/06/2026

📢【活動報名】與社宅同行:從社福視角看弱勢居住權益!

🔥 攸關組織未來,錯過再等幾年!
👉 【點我立即報名】
https://forms.gle/tQ4LfAwaTDb17zYX7

台灣推動社會住宅已邁入第 15 個年。未來 2 至 5 年內,全國預計將有高達 12 萬戶的社宅陸續落成!

當大量社宅完工,這不僅是住宅政策的里程碑,更是社福團體深入在地、連結服務的關鍵契機。不論您的組織服務的是長者、身心障礙者、兒少或婦女,未來都有機會進入社宅提供服務,或共同參與政策機制的討論。

適逢地方九合一選舉,台灣社會福利總盟與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共同攜手,將在全國舉辦 5 場次交流座談會。

誠摯邀請全台關心「居住正義」議題的社福夥伴(不分服務領域)踴躍報名,一同檢視政策落實情形,為弱勢居住權益發聲!

💡 座談焦點:
* 掌握在地社宅推動現況與執行機制。
* 探討社福服務與社宅的連結可能。
* 深度交流:供給、招租、租期、租金、無障礙、社會福利等六大核心議題。

⏰ 全國 5 大巡迴場次(請立即報名):
* 高雄場 | 6/24(三) 10:00 - 高雄車站 NO.1 會議場地
* 台中場 | 7/01(三) 14:00 - 沃茲新創空間站前館
* 台南場 | 7/02(四) 14:00 - 台南文創園區
* 雙北場 | 7/07(二) 14:00 - 台北市 NGO 會館
* 桃園場 | 7/09(四) 14:00 - 中路三號社宅圖書室

#社會住宅 #社福總盟 #弱勢居住權權益 #手刀報名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成立於2010年,由社福、住宅等十幾個民間團體組成「社會住宅推動聯盟」,以推動台灣落實社會住宅政策為努力目標,為弱勢者與青年居住權益發聲。 2011年台北市推出全台第一處大龍峒社會住宅至今,台灣興...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感謝及肯定賴總統希望打造「人民的監察院」及重視「國家人權委員會」,因看見孫一信袐書長30多年來,為社會福利基層服務需求及政策立法推動之貢獻,提名孫一信秘書長為第7屆監察委員,我們殷切期盼社會各界及立法院可以理性支持,尊重專業...
12/06/2026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感謝及肯定賴總統希望打造「人民的監察院」及重視「國家人權委員會」,因看見孫一信袐書長30多年來,為社會福利基層服務需求及政策立法推動之貢獻,提名孫一信秘書長為第7屆監察委員,我們殷切期盼社會各界及立法院可以理性支持,尊重專業對話。

[轉發:孫一信聲明書]

孫一信針對「台灣失能者家庭暨看護雇主國際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發出新聞稿,針對本人獲總統提名為監察委員表達強烈反對。特此提出說明。

該協會昨日發出的新聞稿,針對本人被提名為監察委員候選人表達強烈抗議,如果理由是「維護移工人權價值」,這我欣然接受,也會視為是人生中的勳章。

但如果指控我「對於全國數十萬失能家庭長期面臨的照顧困境,卻鮮少看見他以同樣力度為失能家庭發聲」這我無法認同。因為30多年來,本人長期致力於失能者及身障家庭長期照顧需求的公共化;對外籍看護的議題,也不斷努力找出一條可以平衡保障弱勢照顧及移工權益的途徑。

確實,去年(114年)7月28日台灣社會福利總盟有邀集相關身障、罕病、重症兒童、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等服務需求者一起召開「80歲免評上路,20萬外籍看護家庭搶工危機浮現-民團要求優先保障重症」記者會。該記者會主要在回應前年(113年)12月31日在立法院通過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條文,並於去年114年8月1日起實施,80歲以上國民申請外看免評。(免經專業評估)的措施(增列最後一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我們非常憂心,未來身障族群、罕病、失智、失能長輩,將和健康或衰弱長輩(合於資格有53萬,勞動部推估10萬)一起在市場上兢爭外籍看護人力;也擔心移工市場會不會產生「避重就輕」,造成程度越重的受照顧者,需要增加薪資誘因才聘得到外籍看護。

社福團體主張,面對民眾去醫療專業機構用巴氏量表評估的痛點,不應該是全面廢除,僅以年齡切點視為申請要件,而應該是修改政策以長照失能評估(CMS)來進行,才能和我國現行長照制度接軌。

前年修法以後,我們肯定勞動部和衛福部在三讀到公佈實施期間,為確保弱勢優先的努力,除建立重症申請綠色通道,並在民間求才、招募許可、國內承接和國外引進等四個程序,來區分重症和一般案件申請者(依身分證年滿80者)。

再往前回顧十年前的故事。

105年10月21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吳玉琴委員(一信當時任吳玉琴委員辦公室主任)領銜提案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當時吳玉琴委員刪除第三項末段條文「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規定。

這個改變,讓移工不用每三年必須出境,再讓國內(外)仲介賺取一次移工仲介費。移工和雇主雙方權益大幅提升,這個倡議唯一的不利益就是移工仲介。

十年來,從提出這項法案到完成立法之後,我們陸續、偶爾、不斷接到有人提醒,河道上在轉傳該協會圖卡,說吳玉琴和林淑芬委員「讓全台雇主台勞可憐兮兮,外勞福利頂呱呱、、」之類的不實誤導,我們也不厭其煩的澄清。

吳玉琴國會辦公室修法廢除三年出國一次的規定,以行動回應國際對於移工人權保障的呼聲,在台灣落實《國際勞工公約》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要求。以國家的立場宣示:台灣反對剝削的人權價值,也讓雇主在人力運用上將更具彈性並且不增加財務負擔,創造勞雇雙贏。

該協會對本人指控如果不是該協會選擇性失憶,忽略本人在身障及長照領域的付出和歷練;那就是該協會一貫採取似是而非的抹黑伎倆,除不署名外,更從來不表明自身到底代表哪一方立場。不同的只是之前針對吳玉琴和林淑芬委員,現在改針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孫一信而已。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 祕書長 孫一信202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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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正區杭州北路28號5樓之 3
Taipei
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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