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Taicot)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Taicot) 「臺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http://www.organcare.org.tw/

理事長的話

近年來,器官移植研究和臨床手術都相當發達,隨之而來的就是器官捐贈來源問題。器官捐贈的風氣,多數亞洲國家因民情及信仰關係,尤其在中國,面臨不易開展的局面;病患幾乎完全無法預期何時能獲得器官捐贈,在需求孔急情況下,不法的器官獲取情事便容易發生。

據了解,中國大陸原本的器官捐贈意願不高,得到捐贈器官的來源不多;可它卻成為了僅次於美國的全世界器官移植手術第二大國;提供移植的器官來源,明顯令人生疑。在國際上,不明這種情況的民眾很多,希冀藉由「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網站的建立,令民眾都能了解器官移植的進展情況。

本會希望提供民眾明白:國際間器官移植的現況及遭遇的難題、器官移植可能面臨的醫學倫理議題及如何取得最佳平衡點、器官移植的法律觀點。另外,也希望能積極宣導自願器官捐贈,解決器官移植供需失衡情形;令全世界大眾都能重視器官移植的問題。

希冀本協會的網站建立後,一般民眾和醫學界、

法學界、其他學術界及政界人士,都能從這個網站,了解現代器官移植科學的真相。大眾都能做好移植手術的事前評估和術後的照料,並且保障捐贈提供移植器官者的權益。希冀網站的建立能喚醒民眾的公義良知、防止不當的器官買賣及仲介行為。

從陳堯俐案看見冰山下的風險: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  促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監察院日前公布「陳堯俐醫師違法有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案」調查報告。田秋堇委員及監察院調查團隊,將多年來散落於司法判決、醫師懲戒、境外移植通報與...
29/07/2026

從陳堯俐案看見冰山下的風險:
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 促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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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日前公布「陳堯俐醫師違法有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案」調查報告。田秋堇委員及監察院調查團隊,將多年來散落於司法判決、醫師懲戒、境外移植通報與健保管理中的資料,進行系統性整理,也明確指出地方主管機關長期調查消極、懲戒遲延及中央管理機制不足等問題。

今年6月17日,立法院召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會議結論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刑事嚇阻、境外器官來源查核及醫師懲戒程序等問題,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監察院調查與立法院公聽會分屬不同程序,卻從監督、立法及行政改革的不同位置,指向相近的制度缺口。

對於衛生福利部最終認定陳堯俐長期、反覆違法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情節重大,並廢止其醫師證書,本會予以肯定。這項處分顯示中央主管機關已開始正視案件對醫學倫理與公共利益造成的傷害。
然而,一位醫師被廢止證書,只處理了已經浮上水面的個案。監察院報告所揭露的資料顯示,冰山下仍有更多值得社會關注的風險。

【一位醫師受到處分,個案背後的制度問題仍然存在】

法院認定,陳堯俐於105年至108年間,利用醫師身分與仲介者合作,安排至少9名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或腎臟移植,獲利約1,46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命其支付公庫5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彰化縣衛生局早在97年即接獲檢舉及警方提供的具體死亡案例;當時陳堯俐也承認曾協助聯絡、安排病人赴中國移植,並進入手術室了解手術過程,地方醫師懲戒委員會最後仍決議不予懲戒。

此後,陳堯俐於101年及105年至108年間繼續仲介境外器官移植。直到多年後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及衛福部介入,才完成較具實質效果的行政處分。監察院因此認定,彰化縣衛生局未能積極蒐證、後續回應消極、懲戒程序處理遲緩,「顯有失當」。

這段歷程所揭示的,已經不只是個別醫師的倫理失守。當早期警訊未被認真處理,後續違法行為便可能持續發生。

【十年間通報611件,507件發生於中國】

監察院統計,自104年7月至114年間,我國共通報611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其中507人赴中國接受移植,占全部通報個案83%;其次為美國及柬埔寨,各37人。

依移植器官分類:
• 腎臟移植522人,約占全部個案85%;
• 肝臟移植83人;
• 心臟移植4人;
• 胰臟移植2人。

境外移植醫院也呈現高度集中:
• 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111人;
• 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70人;
• 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45人;
• 長沙中南大學湘雅醫學第三附屬醫院23人;
• 柬埔寨Preah Ket Mealea Hospital 35人。

依上述官方數字加總,四家中國醫院合計249人,約占507名赴中國移植個案的49%;再加上柬埔寨該院35人,五家醫院合計284人,約占全部611件通報的46.5%。

也就是說,在目前進入我國通報系統的個案中,接近一半的赴中國移植者集中於四家醫院。這樣的集中程度,已足以要求主管機關進一步了解病人如何取得醫院資訊、是否經由固定管道轉介、出國前如何完成聯繫與安排,以及費用如何支付。

【從境外手術到返國追蹤,出現高度集中的模式】

監察院簡報第22頁及第25頁揭露的資料尤其值得注意。
在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接受腎臟移植的國人中,有82人的主治醫師為同一名袁姓醫師。該院共有111名台灣病人,換算後約74%集中於同一位醫師。

這82人當中:
• 64人返國後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追蹤治療;
• 其中51人由同一名A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
• 該名A醫師所開立抗排斥藥物的境外移植病人,合計達97人,占全部611件通報個案的15.88%。

換句話說,十年間全台通報的境外器官移植病人中,約每六至七人就有一人曾由同一名國內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

此外,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的台灣移植病人中,分別有28人及15人集中由兩名醫師主治;赴柬埔寨接受移植者中,則有27人的主治醫師為Preah Ket Mealea Hospital同一名Khun醫師。

這些數字不能直接證明特定醫師、醫院或病人涉及違法。境外移植病人返國後,必須持續接受追蹤並使用抗排斥藥物,這是維持移植器官功能與病人生命所不可中斷的必要醫療照護。

然而,必要照護的正當性,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出國前的轉介與安排。

當境外移植國家、醫院、手術醫師、返國追蹤院所及開藥醫師同時呈現高度集中,主管機關便有責任釐清:這些病人是否透過相同資訊來源進入境外移植體系?是否存在固定的轉介者、聯絡窗口、費用安排或境內外協作模式?

【監察院已正式要求衛福部調查是否涉及不當轉介】

監察院並未僅止於公布統計。
調查意見已正式要求衛福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針對境外移植病患高度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及醫師的現象,調查其轉介及後續開立抗排斥藥物的情形,釐清是否符合《伊斯坦堡宣言》等國際規範及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監察院對外說明時,也將政策要求明確表述為:應強化境外器官移植的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釐清是否涉及不當轉介,以維護器官移植制度的透明性與合法性。

這使問題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目前已不只是民間團體提出疑問,監察院也已經認定,這些集中現象達到應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的程度。後續應關注的,是衛福部是否正式立案查核、採用什麼判準、調查哪些轉介與照護環節,以及查核結果將如何向社會說明。

【611件通報中,61件資料不完整,只有2件受到裁罰】

監察院調查另發現,611名境外移植個案中,有61人的移植醫院或醫師資料登錄不完整,約占全部個案10%。

依現行規定,病人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返國就醫,應提供器官類目、移植國家、醫院及醫師等資料,由醫院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違反通報義務,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截至115年5月底,61件資料不完整的個案中,只有2名病人受到處分,分別由台中市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各裁罰3萬元。

健保署早在108年即決議,未完整通報者應暫不支付抗排斥藥物健保費用,待補正後再行支付;但截至監察院調查截止時,健保署仍未能提供具體的核扣資料。

6月17日公聽會上,健保署曾表示,自108年以來約有6件因未完成登錄而追繳費用的案例。於是,目前至少存在三組需要政府整合說明的數字:

61件資料不完整、約6件費用追繳、2件行政裁罰。

其餘案件是否已完成補正?哪些案件曾被核扣或追繳?是否有案件因資料或模式異常而進入進一步調查?衛福部及健保署應公開完整、一致且可供核對的統計。

【器官來源查核的標準 應從「有文件」走向「可驗證」】

病人或境外醫院提出一份器官來源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資料,卻不當然代表主管機關已確認器官來源合法。

真正的來源查核,需要回答幾個更實質的問題:
捐贈者身分及死亡認定能否接受獨立查核?器官分配程序是否留有可稽核紀錄?病人何時得知有可用器官?從入境、住院到手術的時間是否符合一般器官分配與醫療程序?相關移植體系是否接受國際獨立監督?

台灣已掌握病人的出入境時間、手術日期、境外醫院與醫師、返國追蹤院所及抗排斥藥物使用資料。這些資料若能依法整合,便可建立風險分級與異常模式查核機制,並在保障病人必要醫療權益的同時,辨識可能存在的非法仲介或不當轉介。

【防制境外移植風險 也需要提高國內器官自給能力】

監察院此次調查也指出,依《伊斯坦堡宣言》,國家除應防止器官買賣、移植商業化及器官移植旅遊,也有責任提升器官自給能力。
截至115年6月底,我國仍有11,636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8,831人等待腎臟;等待人數與捐贈人數約為10比1,平均每天約有3.3人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大愛器官捐贈者則由112年的416人下降至114年的318人。

因此,政府後續政策需要同時推進兩條路線:一方面強化境外移植的來源追溯、異常轉介查核及非法仲介防制;另一方面檢討國內器官捐贈法規、宣導、勸募與醫療協調制度,提高國內合法、透明且符合倫理的器官供給。

【個案處分是重要進展 政府後續行政作為才是下一個檢驗點】

陳堯俐案已有刑事判決,衛福部也已廢止其醫師證書;監察院完成調查,並函請衛福部及彰化縣衛生局檢討改進;立法院公聽會則要求相關機關於9月17日前提出書面報告。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重要進展。

接下來,政府需要向社會提出更具體的答案:

境外移植高度集中案件是否已啟動調查?
如何區分必要醫療照護、異常轉介與非法仲介?
器官來源將如何做到獨立驗證?
61件資料不完整案件的實際處理結果為何?
查核標準、案件數量與制度改善進度將如何公開?

TAICOT肯定監察院、立法院及衛福部近期所採取的行動,也將持續關注相關機關的後續報告與行政作為。

陳堯俐案讓冰山的一角浮出水面。監察院進一步揭露的611件通報、高度集中的境外醫療模式,以及通報與執法間的明顯落差,則提醒我們:水面下可能仍有更多尚未被完整看見、尚未被充分查明的風險。

社會需要持續關注的,將是政府能否把目前的調查與監督成果,轉化為真正可追溯、可查核、可執行,也能公開接受檢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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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6/2026

通報不是終點:器官從哪裡來,誰該負責?

6 月 17 日立法院「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中,長期追蹤台灣赴中移植問題的黃士維醫師及將相關脈絡發表在國際期刊的蔡甫昌教授指出,器官來源若無法被可信查證,台灣不能只停在「揭露申報」,而必須進一步追問:器官從哪裡來?誰仲介?誰協助?誰獲利?誰該負責?

【2006 年揭露後,官方說法一路變換】

深入調查20年,現為台大雲林分院泌尿部主任的黃士維醫師回顧,2006 年 3 月,法輪功學員遭關押、摘取器官的指控在美國被揭露。面對外界質疑,中共衛生系統代表人物、前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一開始「矢口否認」;後來又改稱器官來源是死囚器官。到了 2012 年,黃潔夫則說中國器官移植是「醫生跟司法系統互相勾結」,「無法說清道明」;2015 年更在媒體專訪中形容中國器官移植是「一條骯髒利益鏈」。

黃士維醫師也提到,中國「每家醫院都建立一套系統」,能從健康的人身上摘走器官,且「整個醫療資料都是造假的」。2015 年後,中國推動一帶一路,器官移植疑慮也可能隨跨境醫療與區域合作向外擴散。

【合法移植與器官買賣,必須分清楚】

蔡甫昌教授則從醫學倫理角度補充,合法境外移植並非完全不能存在,例如在美國、加拿大等地依法進入等候名單,合法等到器官,並不涉及買賣;但現實中多數跨境移植疑慮,尤其涉及中國等地時,往往牽涉器官買賣與人權傷害。

這也是為什麼,反活摘立專法不是反對所有醫療移植,而是要防堵來源不明、無法查證、可能涉及強摘與買賣的跨境器官移植鏈。

【台灣已經看見數字,不能只停在揭露】

黃士維醫師指出,台灣在 2015 年 7 月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後,開始有比較清楚的境外移植數字:2015 年 7 月到 2019 年,四年間有 360 人接受境外移植手術,其中 95% 前往中國大陸。

蔡甫昌教授提醒,若病人回台通報後「其實就沒事了」,沒有進一步追溯當初的買賣行為與相關責任,制度仍只是揭露,不是真正追責。

反活摘立專法的核心,不只是把境外移植登記起來,而是讓制度有能力追問器官來源、切斷仲介鏈、追溯責任,避免台灣被捲入中共活摘器官與跨境器官買賣的黑箱鏈。

#反活摘 #立專法 #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 #境外器官移植 #器官來源溯源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20/06/2026

當器官成為外交籌碼,台灣法律不能留破口

【立法院公聽會:反活摘不只是醫療倫理】
立法院舉行「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討論台灣是否需要以專法面對跨國器官移植犯罪、活摘器官與相關人權迫害問題。與會者指出,這不只是醫療倫理或境外就醫管理問題,而是牽涉國際刑事司法、人權保護、國家安全,以及台灣如何避免成為跨國犯罪破口。

【美國脈絡:DS-160 已把活摘納入審查】
台灣關懷中國人權聯盟理事長楊憲宏提到,美國簽證 DS-160 文件中,已經把是否參與活摘器官相關活動納入審查問題。他認為,這代表美國早已把活摘器官視為必須防堵的問題,而不是等到個案爆發後才處理。

楊憲宏也回憶,美國國務院曾召開秘密聽證,詢問他是否有直接證據。他在會中說,自己提出的是「合理的懷疑」。接著,他用「用什麼收買」的邏輯推論:第一是錢,第二是「用女人收買」,第三則是「用器官收買」。他並提到,過去與美方人士討論時,曾提出政治人物及其家屬是否應簽署不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的承諾,作為防堵權力核心被器官利益影響的一種方式。

【吳欣岱:器官外交的具體案例】
心臟血管外科專科醫師吳欣岱則以馬來西亞王室案例說明「器官外交」的風險。她指出,現任馬來西亞最高元首伊布拉辛的三兒子,2014 年確診晚期肝癌,同年 11 月在中國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接受肝臟移植。吳欣岱認為,晚期肝癌不符合一般肝臟移植常規,卻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移植,背後值得高度警惕。

她進一步指出,後來伊布拉辛訪中見到習近平時,曾親口感謝中方的「特別安排」。吳欣岱說,中共利用這種「器官外交」手段,不斷接近全世界權力核心人物,而外界無法知道究竟有多少人接受過這樣的恩惠。

【傅希秋:從人權犯罪到國際制裁】
ChinaAid 創辦人暨會長傅希秋 Bob Fu 強調,活摘器官不只是醫療倫理問題,更涉及國際刑事司法、人權保護與國家安全。他主張,台灣若要建立完整防制機制,不能只停留在宣示,而應把制裁、入境限制、資訊共享與國際合作納入制度設計。

傅希秋建議,台灣可考慮與美國國務院、司法部、財政部等機關對接,並參照 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的人權問責精神,與全球民主國家形成聯合制裁網絡。也就是說,涉入強摘器官、迫害良心犯或嚴重侵犯人權者,不應只面對輿論譴責,也應面對實質法律後果。

【台灣專法:司法主導、跨部會與吹哨機制】
吳欣岱也提醒,這類問題不應只被視為衛福部主管的境外醫療行為,而是跨國反人類罪。她主張,台灣應由司法機關站出來主導,成立跨部會機制,主動偵查、主動發掘,並讓醫療人員及可能接觸相關資訊的人,有辦法成為吹哨者,或拒絕參與共犯結構。

【結語:當器官成為外交籌碼,法律不能留破口】
從美國 DS-160 的審查問題,到楊憲宏提出的「器官收買」合理懷疑;從吳欣岱揭示的器官外交案例,到傅希秋提出的國際制裁網絡,這場公聽會共同指向同一件事:反活摘不能只靠道德呼籲,台灣需要以專法建立查核、通報、追責、制裁與跨部會合作機制。

當器官可能成為外交籌碼,台灣法律不能留下破口。

#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 #反活摘 #器官外交 #立法院公聽會 #人權 #國家安全 #台灣立法 #國際制裁

18/06/2026

【國際專家:反活摘立專法,台灣可以成為受害者的希望之光】

立法院 6/17 召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這場公聽會聚焦台灣是否應制定專法,防堵國人捲入中共活摘器官、器官移植旅遊與跨境共犯結構。

在公聽會中,兩位國際專家從不同角度指出:中共活摘器官不是單一醫療違規事件,而是一套結合迫害、拘禁、器官配對、跨境移植與國際共犯風險的系統性犯罪。因此,台灣需要的不只是一般醫療管理,而是能追查、阻斷、預防共犯結構的專法。

紐約時報暢銷書《按需殺戮》作者、英文大紀元時報資深編輯 Jan Jekielek 指出,中共器官取得方式,與普世倫理系統正好相反。在正常制度中,是因意外出現可能捐贈者,再由等待中的受贈者進行配對;但在中國,卻是「先確定單一受贈者」,再從「被監禁的活人器官庫」中選出所謂捐贈者,並「按需殺戮」。

Jan Jekielek 也說明,法輪功學員之所以成為主要受害群體,是因中共將其列為「黑五類」大規模迫害下,將在拘禁系統中死亡的法輪功學員認定為自殺。中共進一步把遭拘禁的法輪功學員拿來做血型檢查、組織配對、器官掃描,並建立資料庫。

DAFOH 歐洲區副主任、曾任德國國家器官移植基金會(DSO)器官移植外科團隊的 Andreas Weber 醫師則從立法角度指出,要有效打擊中共活摘器官,機制必須針對「活摘器官這個行為本身」,也要檢視病患、醫師、醫院、大學是否可能涉入共犯結構,並使器官移植相關合作透明化。

Weber 醫師也建議,台灣應建立完整法律機制,包括防止民眾因器官移植旅遊間接涉入謀殺、暫停與中共不透明器官移植體系的相關交流、定期召開國會聽證會、建立醫事人員寬免申報機制,並禁止從中國輸入人體器官或組織。

他最後表示,期待台灣能夠「成為打擊活摘器官惡行的燈塔」,也希望這部專法能順利通過,「成為照亮受害者的一道希望的曙光」。

兩位講者於公聽會中的更多證詞重點,整理於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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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2026

陳堯俐案不是終點,制度破口仍待補上

【廢照不是終點】
陳堯俐案成為全台首例非法仲介境外器官移植遭廢照案例。但在立法院「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中,多位專家提醒:真正需要補上的,是跨院所通報、境外移植查核與醫事人員懲戒制度的破口。

【台灣端:不續聘後仍可能重操舊業】
彰基體系發言人、南投基督教醫院張尚文院長指出,醫院在發現陳堯俐可能涉及頻繁赴中國參與來源不明器官移植後,認為其行為已嚴重背離醫師法與醫學倫理,因此未等司法定讞,即做出財團法人醫院可採取的最嚴厲處分:不續聘。 但問題在於,不續聘之後,這名醫師仍可能帶著患者到其他醫院「重操舊業」。張尚文因此建議,台灣應建立「跨院所醫事人員危機通報平台」。

【中國端:器官來源疑點待追問】
紀錄片《國有器官》製作人 Cindy Song 則從中國端脈絡提醒,陳堯俐案不只是台灣醫師仲介問題,也牽涉中國移植體系中器官來源不明的疑點。 她提到,陳堯俐介紹的病人曾前往臧運金所在的青島大學肝移植中心;而據天津第一中心醫院官網資料,臧運金在 4 年 7 個月內參與 1600 例肝移植,平均接近每天一例。

【地下六層:證人描述醫院地下情況】
Cindy Song 也引用採訪證人所描述的醫院地下六層與地下室情況,包括有人曾被關在北京武警總醫院地下六層黑暗處,並聽到隔壁房間傳來尖叫聲;另有證人談到,醫院地下室曾有法輪功學員被關押,並在地下室「做器官摘取」。 這些證詞讓大量移植背後的器官來源,更需要被追問。

【病患端:台灣接受手術病人也是受害者】
吳欣岱醫師提醒,境外器官移植中的病患不一定只是共犯,也可能同時是器官買賣制度下的受害者。她指出,陳堯俐案起訴書中的 9 名患者,有 6 人在移植 5 年後死亡;有患者回台不到一週,即因嚴重排斥反應死亡,也有患者在中國手術台上死亡。她說,這不是「透過付出金錢,而得到更好生命」的醫療行為,而是在共犯結構中,透過患者對死亡的恐懼、對慢性疾病的焦慮,剝削其金錢,甚至讓患者在死前承受巨大痛苦與沒有保障的醫療過程。

【制度端:早有通報,卻沒有懲處】
張尚文也進一步指出,早在 2008 到 2010 年間,已有患者家屬因境外移植後死亡而通報地方衛生局,當時也曾召開醫師懲戒委員會,但「完全沒有懲處」。 他認為,如果當時懲戒制度真正有功能,事情不會拖到現在才揭發,也不會有更多受害民眾。

【為何需要專法】 從台灣醫院端的通報破口,到中國移植體系的器官來源疑點,再到台灣病患同樣可能成為受害者,陳堯俐案顯示:反活摘不能只靠事後廢照,必須透過專法建立跨院所通報、境外移植查核與完整究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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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6/2026

立法院 6 月 17 日召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多位立法委員與專家學者從醫療倫理、跨境移植、刑事嚇阻與制度查核等角度指出:反活摘不能只停留在宣示,必須透過專法建立可追查、可防範、可究責的機制。

王正旭委員表示,防制活摘器官「不應該讓它在任何地方發生」,不只是台灣,其他國家、尤其在中國,希望透過大家的力量共同來防制。

劉建國委員則指出,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刑度過輕,難以有效嚇阻非法器官仲介與境外器官移植。

衛環會召委林月琴委員提醒,當病患可以被送出國、資金可以跨境流動,政府就必須能掌握器官來源是否合法;否則,很難有效查證是否涉及非法取得器官,甚至剝奪他人生命取得器官。

陳昭姿委員也指出,海外取得器官來源不明、涉及非法交易或協助仲介的跨境移植行為,現行法律是否具有足夠嚇阻力與可執行性,都需要進一步檢討。

目前「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由許智傑委員、林思銘委員、陳昭姿委員跨黨派共同提案,並獲 35 位委員連署,已一讀通過交付委員為審查。

同一天,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也審議通過 S.4009《法輪功與活摘器官受害者保護法案》。台灣若要真正防堵跨境活摘器官的共犯結構,專法已經不是要不要做,而是必須盡快補上的制度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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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26

陳怡伸律師:僅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不夠,台灣必須另立反活摘專法

在立法院「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法草案」公聽會中,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顧問陳怡伸律師指出,活摘器官問題已經不能只被視為單純的器官買賣,而是涉及國家機器、跨境犯罪、醫療體系與人權保障的重大議題。

陳怡伸律師首先從國際脈絡談起。他表示,根據相關報導,中國大學生若未繳交體檢與抽血報告,甚至可能無法領取畢業證書。他認為,當體檢、抽血與器官資料可能被納入國家管理系統時,這樣的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單純的器官買賣,而是國家機器包庇之下的系統性殺戮」。

他接著提到,2019 年在英國倫敦召開的「中國法庭」,曾以「超越合理懷疑」的標準,認定中共長期、大規模活摘良心犯器官,並認定相關行為構成反人類罪。2021 年 6 月,12 位聯合國特別程序人權專家,包括多位特別報告員,也曾對相關問題表達關切。

陳怡伸律師指出,國際社會近年已開始透過專法與制度設計,防止本國公民參與中國境內的器官犯罪、仲介活摘器官,或宣傳移植旅遊。他以美國與英國為例說明,美國《2025年停止活摘器官法案》曾在眾議院高票通過,內容包括授權列出涉案官員與醫療機構名單,並對涉案者施加財產凍結、簽證制裁,以及護照限制等措施。

在英國,除了刑事處罰之外,也建立了境外器官移植的強制通報制度。陳怡伸律師指出,自 2024 年 4 月起,英國臨床醫師若知悉病患曾接受海外器官移植,就必須通報主管機關;若醫師未依法通報,也可能構成犯罪。他強調,這樣的制度可以把「被動的事後追溯」轉化為「主動的事前通報」。

他並引用英國制度上路後的情況指出,2024 年 4 月至 2025 年 3 月,英國已接獲 39 件相關通報,其中 11 件經評估後移送刑事追訴。他認為,這顯示主動通報機制能夠「把醫學的追蹤轉化為刑事的線索」,使案件不必像台灣一樣,拖延多年才因其他偵辦程序而曝光。

反觀台灣,陳怡伸律師指出,我國長期缺乏打擊活摘器官的專法。雖然 2015 年曾修正《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現行規範主要仍是針對器官仲介、有償交易等行為加以處罰,法定刑僅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150 萬元以下罰金。情節重大者,法律也僅規定「得」廢止醫事人員證書,而非「應」廢止。

他以陳堯俐案為例指出,該案不法獲利達 1466 萬元,檢方求刑 6 年,但法院最後判處 2 年,且可緩刑。他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形同輕放。雖然衛福部後續已廢止陳堯俐醫師執照,顯示行政體系已認定其行為嚴重到必須撤照的程度,但司法處理是否足以形成嚇阻,仍暴露出台灣現行法律的不足。

陳怡伸律師進一步指出,陳堯俐案二審中,法院駁回檢方主張的理由,也凸顯現行法面對活摘器官問題的根本侷限。法院認為,檢方無法證明器官來自活摘,移植也發生在中國合格醫院,並依當地法律進行;醫療資源排擠也發生在中國,而非台灣。

他認為,這些理由看似有據,實際上正反映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仍停留在器官買賣、經濟性犯罪與國內醫療秩序的框架,無法涵攝由國家機器在境外系統性遂行、且刻意湮滅器官來源證據的反人類暴行。

陳怡伸律師表示,若法院要求檢察官逐案舉證器官來自活摘,等於要求檢方負擔一個幾乎不可能達成的舉證責任。他指出,從陳堯俐案以及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侷限性可以看出,台灣現行法律面對這類跨國暴行時,幾乎是束手無策。

他也特別提醒,陳堯俐案從 2012 年起即有相關案件,卻遲至 2024 年才因另案偵辦而附帶曝光。長達 12 年之間,醫師、衛生主管機關、地檢署、醫院、移民署等單位,都沒有形成足以讓案件主動浮出的通報與追查機制。這正是台灣必須建立強制通報制度的重要原因。

因此,陳怡伸律師主張,僅修正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已經不夠,台灣必須另立專法。他在發言中明確表示:「僅修正目前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不夠用的,我們必須另立專法。」

他說明,草案的關鍵設計包括三項。

第一,是引入「世界主義」管轄。也就是不問犯罪行為人的國籍,也不問犯罪地點在台灣境內或境外,只要涉及活摘器官犯罪,都能加以追訴處罰。陳怡伸律師指出,唯有如此,才能涵攝並處罰發生在境外的重大暴行。

第二,是排除追訴權時效。他表示,這項設計是為了彰顯我國依循國際通例,追訴與處罰活摘器官這類反人類罪行的決心。他也提到,普遍管轄與排除追訴時效雖然是刑事法上的重大例外,但我國《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對滅絕種族罪已有類似立場,國際上針對反人類罪等重大罪行,也普遍採取不適用追訴時效的規範方向。

第三,是建立多重制裁機制,包括財產制裁、入出境管理,以及剝奪醫療專業資格等措施。陳怡伸律師指出,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發揮嚇阻力,阻斷投機者的僥倖心理。

他最後強調,台灣不應成為活摘器官產業鏈的法律破口。唯有將活摘器官從傳統經濟性犯罪,提升到與酷刑罪、反人類罪同等高度的刑事重罪,並配合強制通報、健保勾稽與醫師懲戒等配套,才能築起完整防火牆。

陳怡伸律師在結語中表示:「我們台灣不應該成為活摘器官產業鏈的法律破口。」他也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草案,讓「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能儘速完成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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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6/2026

今天在立法院「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現場,與會者共同喊出:

反活摘,立專法。

陳堯俐案所凸顯的,不只是個別醫師是否受到懲戒,更是台灣面對境外器官移植時,制度防線是否足夠完整。

從刑度設計、通報查核、醫師懲戒,到器官來源溯源,都需要更清楚、更有力的法律規範。

推動專法,是為了讓台灣在醫療倫理、人權保障與器官移植管理上,建立更完整的防線。

後續將陸續整理公聽會中各位講者的重點發言,讓更多人理解:為什麼台灣需要正視活摘器官問題,並推動「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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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2026

境外器官移植仲介,不是灰色地帶。

器官來源若無法追溯,就可能牽涉器官買賣、人口販運,甚至侵害他人生命與尊嚴。

衛福部此次依法廢止涉案醫師執照,是台灣醫療倫理的重要一步!

未來,台灣更需要把個案處分轉化為制度改革,包括:

加強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與查核機制;
透過健保資料與跨機關資料比對,主動發現高風險個案;
強化醫院的倫理治理與自律責任;
針對中國大陸等器官來源不透明、風險較高的地區,建立更明確的風險公告機制;

讓病人和家屬在最困難的時候,能夠取得透明、正確、可信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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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器官移植仲介不是灰色地帶:台灣醫界必須守住倫理紅線】今天有一則非常重要的新聞。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仲介台灣病人到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的醫師,因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也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醫事人員不得仲介」的規定,目前已正式廢止醫...
02/06/2026

【境外器官移植仲介不是灰色地帶:台灣醫界必須守住倫理紅線】

今天有一則非常重要的新聞。

衛福部長石崇良表示,仲介台灣病人到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的醫師,因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也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醫事人員不得仲介」的規定,目前已正式廢止醫師執照。

我們肯定衛福部此次依法完成醫師懲戒程序,並明確向社會宣示:境外器官移植仲介不是灰色地帶,而是嚴重違反醫學倫理與法律規範的行為。

這不只是個別醫師受到懲戒。

更重要的是,台灣醫界與主管機關正式確認一條重要紅線:

器官移植,不能建立在仲介、買賣、來源不明,或可能侵害他人生命與尊嚴的基礎上。

醫療的本質是救人。

但我們不能讓「救一個人的名義」,變成「傷害另一個人的理由」。

病人和家屬在等待器官時,面對的是生命倒數,是痛苦、焦慮,甚至絕望。

但也正因為人在最脆弱的時候,更容易被仲介利用。

如果有人告訴你:

「到中國大陸可以很快安排器官移植」
「可以保證時間」
「可以保證配對」
「不用問太多,醫院會處理」

這些話聽起來像是希望,但其實可能是非常大的警訊。

合法的器官移植,一定要能說清楚幾件事:

器官來源是什麼?
捐贈是否自願同意?
是否無償?
是否經過合法、透明的分配程序?
是否可以被追溯與查核?

如果這些問題說不清楚,病人不只是承擔手術、感染、排斥反應、術後追蹤困難等醫療風險,也可能被捲入器官買賣、人口販運,甚至侵害他人生命與尊嚴的犯罪鏈條,承擔法律與道德風險。

尤其,中國大陸的器官移植體系長期存在器官來源不透明的重大疑慮。國際獨立調查與人權專家多年來持續指出,中國境內可能存在以良心犯、宗教或少數族群被拘押者作為器官來源的嚴重人權風險。這些指控涉及法輪功學員、維吾爾人、藏人、穆斯林、基督徒等群體,也正是國際社會高度關注中國器官移植問題的原因。

在這樣的背景下,任何「快速安排」「保證配對」「來源不用問」的境外移植,都不應被視為單純的醫療選項,而應被視為重大倫理與人權風險。

因此,這個案子不應該只停在「個別醫師被廢止職照」。

衛福部此次處分,是台灣境外器官移植治理的重要一步;
下一步,台灣更需要把個案處分轉化為制度改革,包括:

加強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與查核機制;
透過健保資料與跨機關資料比對,主動發現高風險個案;
強化醫院的倫理治理與自律責任;
針對中國大陸等器官來源不透明、風險較高的地區,建立更明確的風險公告機制;
讓病人和家屬在最困難的時候,能夠取得透明、正確、可信的資訊。

守住器官移植倫理,不只是保護病人。

也是保護每一個可能被剝削、甚至被消失的無辜生命。

我們支持主管機關提升器官捐贈自給自足的同時,強化境外器官移植治理,我們將持續呼籲台灣建立更完整的制度,防止非法器官仲介與移植旅遊,守住醫療倫理、人權尊嚴與台灣醫療體系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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