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7/2026
從陳堯俐案看見冰山下的風險:
監察院發布調查報告 促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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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日前公布「陳堯俐醫師違法有償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案」調查報告。田秋堇委員及監察院調查團隊,將多年來散落於司法判決、醫師懲戒、境外移植通報與健保管理中的資料,進行系統性整理,也明確指出地方主管機關長期調查消極、懲戒遲延及中央管理機制不足等問題。
今年6月17日,立法院召開「打擊及防制活摘器官」公聽會,會議結論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刑事嚇阻、境外器官來源查核及醫師懲戒程序等問題,在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監察院調查與立法院公聽會分屬不同程序,卻從監督、立法及行政改革的不同位置,指向相近的制度缺口。
對於衛生福利部最終認定陳堯俐長期、反覆違法仲介境外器官移植,情節重大,並廢止其醫師證書,本會予以肯定。這項處分顯示中央主管機關已開始正視案件對醫學倫理與公共利益造成的傷害。
然而,一位醫師被廢止證書,只處理了已經浮上水面的個案。監察院報告所揭露的資料顯示,冰山下仍有更多值得社會關注的風險。
【一位醫師受到處分,個案背後的制度問題仍然存在】
法院認定,陳堯俐於105年至108年間,利用醫師身分與仲介者合作,安排至少9名病患赴中國接受肝臟或腎臟移植,獲利約1,466萬元,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命其支付公庫500萬元及沒收犯罪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彰化縣衛生局早在97年即接獲檢舉及警方提供的具體死亡案例;當時陳堯俐也承認曾協助聯絡、安排病人赴中國移植,並進入手術室了解手術過程,地方醫師懲戒委員會最後仍決議不予懲戒。
此後,陳堯俐於101年及105年至108年間繼續仲介境外器官移植。直到多年後法院判決、監察院調查及衛福部介入,才完成較具實質效果的行政處分。監察院因此認定,彰化縣衛生局未能積極蒐證、後續回應消極、懲戒程序處理遲緩,「顯有失當」。
這段歷程所揭示的,已經不只是個別醫師的倫理失守。當早期警訊未被認真處理,後續違法行為便可能持續發生。
【十年間通報611件,507件發生於中國】
監察院統計,自104年7月至114年間,我國共通報611名境外器官移植個案,其中507人赴中國接受移植,占全部通報個案83%;其次為美國及柬埔寨,各37人。
依移植器官分類:
• 腎臟移植522人,約占全部個案85%;
• 肝臟移植83人;
• 心臟移植4人;
• 胰臟移植2人。
境外移植醫院也呈現高度集中:
• 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111人;
• 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70人;
• 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45人;
• 長沙中南大學湘雅醫學第三附屬醫院23人;
• 柬埔寨Preah Ket Mealea Hospital 35人。
依上述官方數字加總,四家中國醫院合計249人,約占507名赴中國移植個案的49%;再加上柬埔寨該院35人,五家醫院合計284人,約占全部611件通報的46.5%。
也就是說,在目前進入我國通報系統的個案中,接近一半的赴中國移植者集中於四家醫院。這樣的集中程度,已足以要求主管機關進一步了解病人如何取得醫院資訊、是否經由固定管道轉介、出國前如何完成聯繫與安排,以及費用如何支付。
【從境外手術到返國追蹤,出現高度集中的模式】
監察院簡報第22頁及第25頁揭露的資料尤其值得注意。
在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接受腎臟移植的國人中,有82人的主治醫師為同一名袁姓醫師。該院共有111名台灣病人,換算後約74%集中於同一位醫師。
這82人當中:
• 64人返國後於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追蹤治療;
• 其中51人由同一名A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
• 該名A醫師所開立抗排斥藥物的境外移植病人,合計達97人,占全部611件通報個案的15.88%。
換句話說,十年間全台通報的境外器官移植病人中,約每六至七人就有一人曾由同一名國內醫師開立抗排斥藥物。
此外,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的台灣移植病人中,分別有28人及15人集中由兩名醫師主治;赴柬埔寨接受移植者中,則有27人的主治醫師為Preah Ket Mealea Hospital同一名Khun醫師。
這些數字不能直接證明特定醫師、醫院或病人涉及違法。境外移植病人返國後,必須持續接受追蹤並使用抗排斥藥物,這是維持移植器官功能與病人生命所不可中斷的必要醫療照護。
然而,必要照護的正當性,並不排除主管機關依法調查出國前的轉介與安排。
當境外移植國家、醫院、手術醫師、返國追蹤院所及開藥醫師同時呈現高度集中,主管機關便有責任釐清:這些病人是否透過相同資訊來源進入境外移植體系?是否存在固定的轉介者、聯絡窗口、費用安排或境內外協作模式?
【監察院已正式要求衛福部調查是否涉及不當轉介】
監察院並未僅止於公布統計。
調查意見已正式要求衛福部本於中央主管機關職權,針對境外移植病患高度集中於特定國家、醫院及醫師的現象,調查其轉介及後續開立抗排斥藥物的情形,釐清是否符合《伊斯坦堡宣言》等國際規範及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監察院對外說明時,也將政策要求明確表述為:應強化境外器官移植的通報、追溯及查核機制,釐清是否涉及不當轉介,以維護器官移植制度的透明性與合法性。
這使問題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目前已不只是民間團體提出疑問,監察院也已經認定,這些集中現象達到應由主管機關進一步調查的程度。後續應關注的,是衛福部是否正式立案查核、採用什麼判準、調查哪些轉介與照護環節,以及查核結果將如何向社會說明。
【611件通報中,61件資料不完整,只有2件受到裁罰】
監察院調查另發現,611名境外移植個案中,有61人的移植醫院或醫師資料登錄不完整,約占全部個案10%。
依現行規定,病人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返國就醫,應提供器官類目、移植國家、醫院及醫師等資料,由醫院完成通報。醫院、醫師或病人違反通報義務,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截至115年5月底,61件資料不完整的個案中,只有2名病人受到處分,分別由台中市及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各裁罰3萬元。
健保署早在108年即決議,未完整通報者應暫不支付抗排斥藥物健保費用,待補正後再行支付;但截至監察院調查截止時,健保署仍未能提供具體的核扣資料。
6月17日公聽會上,健保署曾表示,自108年以來約有6件因未完成登錄而追繳費用的案例。於是,目前至少存在三組需要政府整合說明的數字:
61件資料不完整、約6件費用追繳、2件行政裁罰。
其餘案件是否已完成補正?哪些案件曾被核扣或追繳?是否有案件因資料或模式異常而進入進一步調查?衛福部及健保署應公開完整、一致且可供核對的統計。
【器官來源查核的標準 應從「有文件」走向「可驗證」】
病人或境外醫院提出一份器官來源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資料,卻不當然代表主管機關已確認器官來源合法。
真正的來源查核,需要回答幾個更實質的問題:
捐贈者身分及死亡認定能否接受獨立查核?器官分配程序是否留有可稽核紀錄?病人何時得知有可用器官?從入境、住院到手術的時間是否符合一般器官分配與醫療程序?相關移植體系是否接受國際獨立監督?
台灣已掌握病人的出入境時間、手術日期、境外醫院與醫師、返國追蹤院所及抗排斥藥物使用資料。這些資料若能依法整合,便可建立風險分級與異常模式查核機制,並在保障病人必要醫療權益的同時,辨識可能存在的非法仲介或不當轉介。
【防制境外移植風險 也需要提高國內器官自給能力】
監察院此次調查也指出,依《伊斯坦堡宣言》,國家除應防止器官買賣、移植商業化及器官移植旅遊,也有責任提升器官自給能力。
截至115年6月底,我國仍有11,636人等待器官移植,其中8,831人等待腎臟;等待人數與捐贈人數約為10比1,平均每天約有3.3人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大愛器官捐贈者則由112年的416人下降至114年的318人。
因此,政府後續政策需要同時推進兩條路線:一方面強化境外移植的來源追溯、異常轉介查核及非法仲介防制;另一方面檢討國內器官捐贈法規、宣導、勸募與醫療協調制度,提高國內合法、透明且符合倫理的器官供給。
【個案處分是重要進展 政府後續行政作為才是下一個檢驗點】
陳堯俐案已有刑事判決,衛福部也已廢止其醫師證書;監察院完成調查,並函請衛福部及彰化縣衛生局檢討改進;立法院公聽會則要求相關機關於9月17日前提出書面報告。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重要進展。
接下來,政府需要向社會提出更具體的答案:
境外移植高度集中案件是否已啟動調查?
如何區分必要醫療照護、異常轉介與非法仲介?
器官來源將如何做到獨立驗證?
61件資料不完整案件的實際處理結果為何?
查核標準、案件數量與制度改善進度將如何公開?
TAICOT肯定監察院、立法院及衛福部近期所採取的行動,也將持續關注相關機關的後續報告與行政作為。
陳堯俐案讓冰山的一角浮出水面。監察院進一步揭露的611件通報、高度集中的境外醫療模式,以及通報與執法間的明顯落差,則提醒我們:水面下可能仍有更多尚未被完整看見、尚未被充分查明的風險。
社會需要持續關注的,將是政府能否把目前的調查與監督成果,轉化為真正可追溯、可查核、可執行,也能公開接受檢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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