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8/2026
社會大小事之鞭刑入法
立法院會於8月14日通過三大公投案,並且有機會「公投綁大選」。其中,除了過去就時常討論的「重啟核能」,還有新增加的「交通罰鍰全數投入交通建設」外,「特定重大犯罪增設鞭刑」成為朝野乃至社會爭論不休的議題。
「鞭刑」又稱「笞刑」,東西方在漢代與羅馬時代已有之,對於視覺、聽覺、觸覺的衝擊極大,儘管多數國家不再將鞭刑視作刑法的一部分,但由於民眾對政府司法改革的不信任,以及詐騙、兒少等問題層出不窮,「鞭刑入法」成為我國近年來的熱門議題。
支持者的觀點認為,政府司法改革喊了這麼多年,相關指標卻未見改善效果,法律究竟是保護受害者,還是保護加害者?有人分享自身長期在新加坡居住的經驗舉例,認為鞭刑能夠給社會、治安帶來穩定性。此外,還有人認為由於執行鞭刑的人需要經過訓練,可以增加工作機會,執行時間快速、給予受害家屬情緒上的抒發,也比不斷拉扯的死刑好很多。
反對者的觀點認為,鞭刑除了違反《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與「禁止殘酷刑罰」原則外,也與我國禁止體罰及軍隊訓練相互違反,更牴觸世界醫學會《東京宣言》的醫德標準,而且是否有阻礙跨國引渡與司法互助的風險?支持者以新加坡作為支持鞭刑的依據,是否考慮過鞭刑所涉及的罪行會不斷擴散,造成社會法治倒退的風險?若新加坡的詐騙及性侵等案件與我國差不多,而且並沒有實際證據顯示嚇阻有效,是否有引入的必要?
對於支持者與反對者爭論的範例之一,新加坡的鞭刑制度,除了承繼英國殖民體罰文化外,也與李光耀在建國初期為了迅速維穩社會秩序與建立公共習慣有關。對於一個多民族所組成的新國家,李光耀明確認為「要以恐懼管理遲鈍的本國國民與外來人口,避免政府管不住這些人,造成社會問題」。儘管鞭刑制度實行已久,但新加坡直到2025年12月30日才將鞭刑進一步適用於部分詐騙及詐騙相關犯罪。此外,女性、年齡超過50歲的男性、死刑犯與變性人,不在鞭刑的適用範圍內,且不同的年齡、案件具有明確分級。
對照我國的現況,相比於新加坡並未簽署或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適用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規定,中華民國在馬英九總統任內,就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法官與大法官往往會引用兩公約的精神審查或補充法律。大法官解釋憲法時,也多次申明保障人性尊嚴的重要性,如果死刑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人性尊嚴的情況下,亦被視作憲法不容許的酷刑,那麼鞭刑在處置不當的情況下,同樣也有可能會被視作違憲。
在「鞭刑入法」激烈辯論的背後,是人民對於政府司法改革的不信任,法治社會的長期壓力促成「需求」,這是支持者與反對者都有共識的。作為發起人之一的國民黨立委洪孟楷,就直言本次公投是希望政府與專家學者能夠注重相關議題,強化並改善相關制度,而非讓司法改革停留在口號上。如果不用鞭刑也能看到成效的話,他也樂見鞭刑議題不會再被提及。
從過往的案例來看,在第五屆、第六屆立法院,都有立委主張「鞭刑入法」。第五屆立法院,是由民進黨立委王幸男等人提案,一百多位橫跨國、民、親、台聯各黨立委連署支持;第六屆立法院,遇上「劍潭雙狼」輪暴女大學生的「捷運之狼」案,民進黨立委薛凌領銜提案,獲得朝野數十名立委支持。不過,由於牽涉到人權相關議題,法務部與民間團體均持保留態度,最後不了了之。
那麼,對於「鞭刑入法」,本黨的立場又是如何?前面我們明確正反方意見、新加坡案例、兩公約實行與大法官意見,還有鞭刑議題的核心問題,本黨對於該公投案明確表達「反對」。本黨一貫主張,無論是什麼樣的法律,「法治教育」、「正確審判」和「實質改善」永遠優於「嚴刑峻法」,我們不否認死刑或各項法律手段有存在的必要,但更重要的是,如果人民都能知法守法、朝野能夠運用各自的優勢,讓司法改革實質往前一步,我們真的有引進或恢復古代制度的必要嗎?
最後,我們也提出幾個問題讓大家思考,無論您的觀點為何,都希望您在看完後,能夠有屬於您自己的答案:
1.現有的犯罪問題,甚至是更深層次的犯罪問題,真的會因為「打了幾下」而解決嗎?
2.如果有一個人因為冤案而被判處鞭刑,是否會讓您想到小時候被體罰的經驗?
3.人民是害怕自己的屁股受傷,還是真心珍惜別人的生命?
4.嚴刑峻法究竟是良藥,還是扼殺人民思考的空間?
5.如果未來像新加坡一樣,鞭刑只適用於男性,而非兩性或特殊性別都罰,您會支持嗎?
6.如果您不信任政府司法改革,還會想把執行鞭刑的權力交給政府嗎?